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有些特别。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他人育有一子,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50000元整。
法院经过审理,反而对原告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本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4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该离婚诉讼中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就与他人生育有一小孩。
之后同年5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是被告父亲的墓碑上面显示被告有案外人王某、张某(原告)两任妻子,及被告与王某生育的儿子的姓名。
由此可知,被告婚内出轨,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可是该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1、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婚姻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除外),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定是无过错方。即完全是因为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张某也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其并不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本意更多是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所以她并不符合这一必要条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婚内赔偿。如果双方未离婚,那么无过错方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到当地调查了解,按照他们的丧葬习俗,墓碑上的辈分按长幼从右至左依次排列,只能说明被告曾在结婚前就与第三人共同生活过,并不能证明被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
最后,想提醒大家注意时效性,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但如果是离婚后提出,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并未将婚外情列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外情不仅与道德观念相违背,而且对于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