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11、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13、年休假在1年度内应由用人单位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更不可以跨年度安排。
14、实行带薪年假制度的单位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四类单位。
16、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加班无需与职工本人或工会协商。
19、职工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张某(22岁)怀孕期间,单位应当对张某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法》自动失效。
2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享有知情权。因此,劳动者应当主动、如实的告诉用人单位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如实的告知劳动者与其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7、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定明试用期。
28、一经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劳动者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9、劳动合同某个条款被认定无效,则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3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处理。
31、《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纪律”这一必备条款。
3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
3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35、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3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7、裁员方案公布后,应听取被裁减人员提出的意见。
3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将引发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39、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两方主体中任何一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6、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7、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57、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5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1、个人依法销售社会保险待遇,但无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6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个月。
68、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7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连续计算,统一支付。
7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商业行为。
7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事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事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5、失业人员在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76、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金。
78、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十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8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8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4、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可以在做出裁决前先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做出裁决。
8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和调解委员会代表组成。
90、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们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92、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
93、普遍保障性原则强调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力,要求给予条件相同者以相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9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99、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用于养老用途,其账户余额不可以继承。
100、上海市户籍的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1、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
10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职工养老保险不一致。
106、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08、上海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相同。
109、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范围。
113、从2013年开始上海实行“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合并实施。
116、目前上海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的总缴费率为43%。
117、上海每年7月1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及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