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一般会认为,出借资金转入存管银行后,人人贷(以下称“平台”)会将出借资金直接全部转给借款人,到期借款人还款后平台收取部分高利息,再将本金和约定利息还给出借人。对不起,出借人真的想错了!事实上平台通过控制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先行以收取服务费等名义截留出借人本金的30%归为已有,再将另外本金的70%放贷给借款人。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从“两端”和“六个账户”说起。我们把出借人端称为“吸储端”,把借款人端称为“放贷端”;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三方分别开设六个帐户:一是平台管控的“存管总账户”和“交易帐户”,前者用于集中存放交易的结算资金,后者用于借贷交易的资金台账;二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设,由存管银行管理的“管理帐户”(在平台管控的“存管总帐户”内的子帐户),用于管理交易结算资金;三是由出借人或借款人各自开设和管理的“结算帐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如图所示)
第一步,“吸储端”资金的流入,平台操控支配资金
人人贷在官网(APP平台)发布要约标的,出借人通过确认承诺投标,并将自己“结算帐户”内的出借资金划入“存管总帐户”内的“管理帐户”。平台通过相关协议和受权,完全操控、支配存管总帐户和管理子帐户。其中《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第四十条规定,授权存管银行无需验证管理账户交易密码、可接收平台指令办理资金划转。平台制订与出借人的《服务协议》4.2中约定,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授权:甲方(出借人)通过系统自动投标而签署之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生效后,乙方(人人贷)即可根据该等协议和本协议相关约定,对相关款项进行划扣、支付、冻结以及行使其他权利,甲方(出借人)对此均予以接受和认可。三方《借款协议》6.1中约定,“甲方(出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授权丙方(人人贷)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划扣乙方(借款人)(或其他主体代乙方)偿付的借款本息。”上述协议明确授权人人贷在存管银行帐户内操作、支配出借人的资金。而“管理账户”只是记载网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的功能。
平台管控资金,形成资金池后,为了到期及时还款,违规进行刚性兑付:一是债权转(受)让,二是到期借款人回款。这就酿成了严重后果:一是就是出借人的资金用于转让给已经到期的出借人,剩余部分资金用于出借给分散的借款人,所谓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二是期限错配。如一年期的出借标的,将其错配为几百个从6个月至36个月的不同期限和不同金额的借款标的。出借标的期间,标的内已经到期还款标的,平台及时收进资金池,再错配其它借款人;出借标的到期后,标的内的借款人标的大多没有到期,加上逾期标的的存在,一但新的出借人减少或停止投入资金,造成出借人到期标的无法按期兑付,在逾期标的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平台爆雷。
第二步,“放贷端”的资金划扣,收取高额砍头息
笔者通过对八家法院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统计表明,人人贷或者同友众信业公司合作,通过支配和操控出借人“存管总帐户”和“管理帐户”资金,将借款人的借款总额从出借人的“管理帐户”中划入借款人的“管理帐户”中,然后先行以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名义,将借款人借款总额大约30%以上资金一次划入以上各自帐户,然后将其余70%的资金划转借款人的“结算帐户”。借款人则按照借款总额100%加上10%以上的利息进行分期还款,由此完成放贷过程。
经查,友众信业的法人作为人人贷的实际控制人,自然双方成了合作单位。友众信业选中借款人后,要与其它友众信业的分公司共同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然后共同与人人贷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友众信业以帮助借款人利用数据分析信用等级、评估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还款及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代偿)等名义,直接收取借款总额26%左右的服务费;友众信业分公司以分析借款需求,搜集、整理信息,推动审核,协助协议签订为由收取借款总额5%左右的咨询费。两家公司合计收取30%以上的服务咨询费。人人贷单独放贷的,也以上述理由收取30%以上服务费。切记:一是平台收费是从出借人的“管理帐户”中划出,由借款人的“管理帐户”中划转的;二是平台从出借人全额本金中预先一次性扣除,放贷款减少了30%;三是平台控制银行资金总帐户,并直接接入并将资金划入两家公司帐户 。
同样,平台通过相关协议和受权,完全操控、支配存管总帐户和管理子帐户。人人贷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6.2条约定,甲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人人贷)可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代理甲方在存管系统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资金存管汇总帐户下的子帐户并进行绑卡、解绑卡、提现、还款、转帐、查询、销户、冻结、解冻等事项的操作和管理。人人贷和友众信业及分公司通过与借款人签订《授权扣款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控制操作出借人资金。授权其代为借款人开立银行存管账户并进行绑卡、解绑卡、借款、提现、还款、转账等服务。这种行为是以出借人的身份,使用受理终端及网络支付接口,控制和操作资金来进行发放贷款,或直接提取服务费用。
人人贷平台通过存管银行的“存管总账户”和“管理帐户”归集、控制和支配出借人的资金,实现三分截留,七分放贷。例如,《×××与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等50名出借人通过人人贷平台存管账户出资共175000元至×××在人人贷平台的存管账户,友众公司分两笔扣收了服务费55000,故×××实际收到了120000元。其后×××按上述合同约定正常还款至2019年1月16日。《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175000元,借款年利率为9.6%,放款日和起息日为2018年4月16日,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上述案例可知,平台先行划扣31.4%,其余68.6%资金用于放贷。如果借款人按照协议还款完事大吉,假如只按照实际收到的本金120000元加上9.6%年利息还款,我们出借人三年只能回款约占出借本金的90%。这个结果有多可怕!
法理结论:人人贷理应向出借人退回预先划扣的30%出借本金。为什么?一是平台没有将出借人的资金全部出借放贷,而是截留后只向借款人实际放贷不到出借人本金的70%。这是在出借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欺瞒和暗箱操作的;二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平台截留出借款,然后七分放贷,这是致使出借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规定,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人人贷收取费用应视为利息,应按照利率计算;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0年8月20日以后,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五是人人贷放贷年利率分别是2017至2018年9.6%,2019年利率是10.2%,2020年利率是12%。逾期的大多是2020至2022年,实际应该按照12%计算。扣除借款人还款利息12%,人人贷只能收取借款人3.4%的服务利息,而且不能提前收取。所以,人人贷应将以服务名义截留的出借人30%本金先返还出借人,待给出借人还本付息后,再收取其应得的服务利息。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出借人的实际出借资金哪里去了,人人贷三分截留,七分放贷!我们现在知道为什么“逃废债”这样多了!对此,人人贷理应返还截留资金,理应履行代偿协议,否则天理、法理都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