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为对象
“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扩大解释)。“电车”包括缆车、电瓶车。
2、具体危险犯
具有使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1)交通工具处于飞行中、行驶中、使用中或者已经交付、随时可能使用的状态,而且里面有人。
(2)交通工具处于不需要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造成严重后果
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轮船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而不是破坏行为造成的任何严重后果。
例如,行为人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只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4、罪数
如果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