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41天|民法合同篇:合同终止

法考学习第41天。今天拜访客户回来比较晚,所以只学习了1个小时,明天继续加油。

清偿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

1、有利益关系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2、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3、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4、第三人实际代为履行。

5、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追偿权。

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不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签字同意履行情形,因为一旦第三人向债权人签字承诺履行债务,则第三人就不是第三人,就是当事人。要么属于免责债务承担新债务人,要么属于债务加入的新债务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只要第三人代为履行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才是“代物清偿协议”,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不是。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协议,又称“以物抵债”协议(房屋一般抵债打七-九折)。

2、如果是代物清偿协议,则该协议是诺成性合同,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该协议。

3、“代物清偿协议”与“旧债”要么是替代,要么是并存,看当事人如何约定。代物清偿协议已经履行则债消灭,自抵债协议有效成立之日起,新旧两债消灭,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如果尚未履行,则看意思自治,要么替代,叫作“债的更新”,要么并存,叫作“新债清偿”。

区分代物清偿协议与让与担保合同:先看是否到期,到期了就是代物清偿,没到期就是担保;再看公示,公示了就是设立了让与担保权,没公示则是让与担保合同,未设立让与担保权。

三、清偿的抵充

1、主债的抵充推定规则:从约定;无约定则债务人在清偿时制定;无约定且清偿时无指定,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按比例。

2、费用、从债和主债抵充推定规则: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循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抵销

一、约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

1、同种类品质: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2、抵销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发生效力。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须通过诉讼进行),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攻方“有东西”吗?“有东西”就可以主动抵销。双方都“有东西”,则双方都可以主动抵销(对等额度内抵销)。

三、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如果在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销条件已成就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影响;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销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得行使抵销权。

提存

一、提存事由: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解除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有效合同才有解除的可能。

二、双方协议解除: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约定单方解除:约定明确可以解除,但不得滥用(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如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当启动“法定单方解除”规则,检讨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四、法定单方解除

1、一般法定单方解除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对继续性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

2、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

3、买卖合同中买房单方法定解除权:主影响从,从不影响主;解1物影响整体,可解数物;分批交货中一批不合格仅落空该批,解该批,落空全批,解全批。

4、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单方解除权:“软房屋”、“毒房屋”、“贷款失败导致购房失败”(分单方原因和非当事人原因)、“购房失败导致贷款失败”、拖1年不办证。

5、租赁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

7、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改变用途,启动出借人单方解除权。

8、情形变更原则:能履行但是会不公平,可变可解。

9、双方仁义解除权。

10、单方任意解除权。

11、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法定或约定>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或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12、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到达主义。

13: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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