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深圳龙华新区深圳北站附近,一栋七层小楼,犹如一座孤岛,与远处的高楼形成巨大的反差。2011年,广深高铁开通,这栋950平米的建筑,曾被谈到2000多万的补偿款,由于屋主的拒绝,至今仍高耸至此。6月8日,龙华新区地理位置远不如此的一宗商住混合用地,成交价被拍出140.6亿元,晋升今年全国土地总价新地王。(中国网6月14日)
说起各地拆迁中的“钉子户”并不鲜见,随着时间的伸延,一些这样的房屋总会被冠以“最牛”二字,然而,不管是从建筑面积上讲,还是从拒迁的时间长度上讲,都在不断地刷新最“最牛”二字的最新刻度,于是,“没有最牛的,只有更牛的”便成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动态表述趋势。从以往新闻报道来看,所谓的钉子户无外乎两种性质,一种是违法建筑,另一种则是合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当然自不必说,因为那本身没有什好讨价还价的,依法人性化办事即可,这是最终的结局,并且也会成处理违法建筑的参照案例。
但事情并非都是这样简单,因为一些钉子户的房屋是合法的,它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尊重,并且在中国,一栋房屋的存在,标志着其中数个家庭的存在,而房屋本身也是他们最大的财产,更会是将来很长时期内几代人的栖身依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屋的主人有权做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是个人的权利所在。从物权法角度来说,也并不一味地提倡利他主义,因为那不是物权法想要表达的根本目的,而物权法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
当然,如果是一栋合法房屋,主人可以慷慨地做出利他主义的选择,甚至还可以捐献给政府部门或其它部门,那是一种对个人财产的个性化处置方式,但这本身并没有什么好表杨或好批评的,因为这是一种个性化的权衡,如果一经社会的表扬或批评,也就等于人为划出了两个对立性的阵营,一边认为应该,一边认为不应该。但实际上它根本不存在对错之分,完全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然而,大部分人却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因为财产就是财产,它在现实生活中的起到的作用,完全可以影响到一家或几代人的幸福指数,从这个角度来说,物权法所包容的利己原则,应当得到彰显,而且应当得到社会明确的尊重。
如果这栋七层小楼是合法房屋,那么无论它高耸了多长时间,也无论它面对的谈判对手是谁,都依然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权利。因为,周围的地价都在涨,而开发商更能看出其中的利益,作为开发商来说,如果没有利益的存在,也不会给予开发投资,而很多边远的地块,一些开发商已经购得了开发权,但地块还是沉睡在那里,甚至长出了荒草,而且还在以各种方式与政府讨价还价,这是为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利益还没有达到最大化的条件,所以就让地块搁置下来。然而同理,合法房屋的主人当然也可以等到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才出手,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平等,无论如何都不能因为强势一方的利益而改变这种平等,更不应动不动就给贴上“钉子户”的标签。
从另一方面来说,房屋主人在当“钉子户”的几年或十几年的过程中,并不处在幸福的状态之中,因为他们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总会处于不确定的煎熬之中,也无法料想最后的结果,没有人愿意长期处在这种心理状态之中。但他们能够持续这么长时间而使自己处在这种遥遥无期的煎熬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博弈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实际上就是牺牲了某种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因而,不能指责这些房主就是想一口吃个胖子,他们的日子也不会如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有滋有味,相反,定会是一种无根无底的感受,而这就是他们已经付出的代价和痛苦。
就目前的拆迁来说,有很多项目都是政府主导开发商投资,但只要有开发商的介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在市场行为中,价格上的任何博弈,都是正常合理的行为,而不正常不合理的到是给合法房屋贴上“钉子户”的标签,这是在试图用市场以外的力量冲击市场中的合理博弈,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够光明磊落的一己之私。因而,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违法房屋与合法房屋应当明确区分开来。只要是合法房屋,就可以存在利益上的合理博弈,不能将这种市场允许的行为印上行政力量的标记,更不能动不动就给贴上“钉子户”的贬义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