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钱不还,超期需要加倍支付利息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天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所以,欠钱不还,超期需要支付加倍利息。
二、利息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判例计算
(1)付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内容为:被执行人大连绿地公司支付申请人付昱(2016)辽0202民初5188号判决主文第三项债务一般利息853,660.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196,172.6元;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乔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储公司应承担执行款数额为本金91000000元×30%=273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违约金为127847416.65元×30%=3835422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9100万元×日万分之1.75×397天(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30%=18966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