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时侧重大陆法系,英美法在中政大并非主流。
还记得当初去上方流芳的侵权法,觉得云里雾里,什么乱七八糟的。当时的脑子已经被大陆法的“体系”给腐蚀掉。
有了这段背景,后来处理术语翻译时,总会不由自主地往大陆法系靠近。
我国的法律条文用语多取自大陆法系,实践中(尤其是商事法这块)的语言则往往由英美出身律师型塑。中间有些矛盾,给翻译带来难题。
比如warranty这个词,我一直在“担保”和“保证”之间纠结。
以前文章也说过,“担保”来自“瑕疵担保”的说法,是大陆法系的地道用语。
“保证”则学自实践,合同中大量“陈述与保证”的表述,不能不照顾到用语习惯。
这些内容或许在以前文章已经提到,今天不过提供一个新发现的角度,涉及一段历史。
诺曼征服后,土地行分封。刚开始土地仅给封臣个人,封臣死后复归领主。
后来土地持有关系渐趋稳定,发生继承问题。鉴于当时情势,授予土地的文件中出现“给(封臣)甲及其继承人”的用语。
于是发生一争议,继承人是否因上述用语而取得权利?进而影响到封臣转让地产的权利,转让时是否应考虑继承人的上述“权利”?
法律对这一问题犹豫期间,实践先行。封臣转让地产时,加以“担保”warranty。该担保可约束继承人,使其无法在封臣死后推翻封臣所做转让,可谓“权利瑕疵担保”。
这是warranty的一层含义,属于财产法上的问题。
另一层含义在合同法。即今天合同中常见的“陈述与保证”,乃是对已发生事实所做的保证。
查《布莱克法律词典》,也有这两种含义的区分,涉及财产和合同两大部门法。
或许上面的翻译难题也是其来有自?
以上内容无力详加考察,在此提出给诸位作参考。不知道诸位在实践中如何翻译warra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