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和秦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已有五年,育有一女儿,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一次吵架之后,李某离家出去打工,一走三年,李某没有回家,家人也联系不到他。秦某为了继续更好地生活,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的夫妻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见,根据法律及前述司法实践经验,夫妻一方如果下落不明,已经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此时提出诉讼离婚,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家人可以申请李某宣告失踪,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秦某提出诉讼离婚,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