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阖而晦?何开而明?”大自然四季循环更替,其密码有谁知晓?季节变换的开关又藏于何处?是谁输入那神秘的密码,是谁按下庄严的开关,春风吹来,池塘里的水涨起来了,池塘里的鱼醒过来了,池塘周围长出了青草,虽然不高,也有碧的茎,虽然细小,也有绿的叶。
池塘边的青草是在一个夜里长出来的。按照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而长出来的,与人为法无关。是冰河纪以来所形成的自然习惯,待到合适的温度与湿度,就毫无保留地呈现于地表,点缀凡间。夜深人静,天上的星星眨着眼睛,月亮躲在云朵后面,小草们就开始萌动,启动了,纷纷从地底下冒出来。一节一节的,天地间静悄悄的,只有小草生长的声音,围绕这池塘,最初细细的,轻轻的,后来这声音响成一片,地籁耶?天籁耶?惊醒了池塘里的睡觉的鱼儿,互相打听,好奇追问,奔走相告,没有发觉有多少异样,声音小下去了,直至消失,才又沉鱼水底。第二天,齐刷刷的青草绿成一大片的,围绕着池塘,并蔓延到水边,纯净,完美,每一片绿叶都衔着一颗露珠,在初春的朝阳下熠熠发光,惹得早起的诗人不禁一边捻须,一边沉吟道:“池塘生春草”。
春草年年绿。我凝视着这一片青草,还想谛听小草长高的声音,青草也凝视着我。我们对视着,蜜蜂走开,小鸟走开,就剩下我们对视着。如果可以,我宁愿用整个江南的全部春天,对视,并思考着,尝试发现大自然的奥妙,然而,此时,全知全能的上帝已经微微发笑。
春风吹绿了青草,也唤醒了沉睡一冬的池塘。微风用它的纤手在水面绣出一条条细细的小小的涟漪,而涟漪也逐在微风之后,不紧不慢地跟随。微风过后,水面复归于平静,象一面镜子,碧绿的垂柳、枝头的小鸟、大红的山桃花,争先恐后地在镜子里显现各自的倩影,构成了一幅南国早春图。可是,不多久,一条红色的鱼儿从镜子里迅速钻出,又重重地跳进镜中,镜子碎了,所有的倩影都融合在一起。仔细往水中看,红色金鱼,青色草鱼,一群群的,在水里漫无目的地游来游去。它们似乎并不明白这幅早春图的含义,只是偶尔抬头看看垂柳和山桃花,也好像忘记了昨夜曾经被吵醒的经历,而对于密密麻麻的突然出现的青草,竟然也熟视无睹。于是,我似乎明白,它们和青草一样,无忧也无虑。它们并不关心这块土地、这片池塘是到底属于王土还是私家所有,更不关心其价值多少。它们不知秦汉,也无论魏晋,它们不知道钱多钱少的烦恼,也不通晓职务升降的通道。孟德斯鸠说,“它们完全没有我们的愿望,但是它们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同我们一样遭受死亡,但是不了解死亡;它们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会保存自己,并且不像我们那样滥用情欲。”因此,它们虽然身处凡尘,也离不开凡尘的水与土,却不属于人间,所以做到了超凡脱俗。它们只遵循一种规律,即自然规律,它们只服从一种法律,即自然法。
到此,我可以基本确定它们是无忧无虑的,但难以确定它们是否快乐。如果遵循自然法是一种快乐(因为所有的守法行为都会带来灵魂的安宁、平和与清澈),那么,我可以推测这种生存状况是快乐的。草儿按时生长,也许就是草儿的快乐,鱼儿从容出游,也许就是鱼儿的快乐。我想要与春草对视,也想与鱼儿对话,只是,与它们分别太久,相隔太远,不知道分别了多少个光年,也不知道相隔了多少个传说,今生遇见,恍如隔世,一时无从说起。早在人类出现之前,鱼儿已经存在于地球,而在鱼儿出现之前,草儿早已存在,虽然我们在池塘边年年等待草儿发芽,等待鱼儿浮起,实际上,我们才是那位真正的迟到者。尽管上帝赋予我们以高贵的理性,任命我们为万物的灵长,实际上,人与鱼儿、与草儿,都是大自然中的生命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人可以还原为一些有机物、甚至无机物。从终极意义上看,在个体生命的角度,所有的人、鱼、青草,都要还原为尘土。鱼儿、青草不必遵循人为法,它们只遵循自然法,而人类除了遵循人为法,还必须遵循自然法。因此,自然法是所有生命所要共同遵循的法则,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为法的标准。所以,人类不可沾沾自喜,任何时候都应保持适度的谦抑。
人、动物、植物,作为生物体,都来自于尘土,因此,也要复归于尘土。尘土是所有生物的归宿,回到尘土,就回到了安宁、平和,这是符合自然法的,而一切阻止生物复归尘土的做法都是违背自然法的。
古希腊城邦国王克瑞翁处死了他的儿子、背叛城邦的波吕涅克斯,将其暴尸田野,并且下令谁埋葬波吕涅克斯就处以死刑。克瑞翁的做法是违背自然法的。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她最终也被克瑞翁下令处死。
但是,安提戈涅仍然说:
“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后来,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也说: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这是自然法的力量。(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