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学习产权保护的三种基本方法: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
1.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薛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一篇著名的论文,《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作者有两位,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的法学家和另一位叫道格拉斯.梅拉默德的法学专家。
两位作者非常谦虚,说人类进行财产权的保护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他们做了一个初步的研究,研究出其中三个基本的原则,这只不过是大教堂里面非常复杂的事物里面的一个角度,一个管窥,管中窥豹的意思。
2.财产原则
文章说产权的保护分三种:第一个叫“财产原则”,第二个叫“责任原则”,第三个叫“不可转让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所有权的话,他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付费,付到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愿意放弃为止。如果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把所有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的话,那么我们就说这种产权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
在财产原则下,政府支队财产权进行一次干预,就是确权。
3.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原来的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由原来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责任原则和财产原则不同的是,前者由财产权人自己定价,而后者是要第三方定的,就是要别人定的。
在实施责任原则的时候,政府干预两次,一次是确权;一次是对产权的定价做出裁决。
4.不可转让原则
不可转让原则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这回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要进行三次干预:第一,确权;第二,如果产生侵权的行为,由政府决定这个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还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不准卖,这也是一种保护。
5.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如说我想要侵占你家房子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的保护;
当国家要征用你家房子用于公共建设并给予你合理补偿的时候,你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的保护。
当你喝醉不省人事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的保护,就是说你喝醉了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你认为哪种更好?财产原则吗,觉得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吗?这可不一定。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最好的,你出价合适,一个愿买一个愿买,当然最简单理想。
但是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如说你的手臂值多少钱,你说是无价的,当然,没有意外你自己说了算。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谁说了算?你自己开一个离谱高的价格,比如说200个亿,可以吗?恐怕不行,这个时候手臂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事前进行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6.由于交易费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两位作者在论文里面,也详细讨论过,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比方说,去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每个器官都定个价,买好保险,加入发生交通意外,你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是,实际上这样做的成本非常高:
1.定价的议价成本太高
2.大量的财产无法定价
3.引入第三方裁决成本太高
4.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现象
所以,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大量的产权并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只能通过责任原则。
7.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还有,区分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还可以给我们一个重要提示,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如果有人做了侵权行为,犯了刑事罪,根据经济学的原则,我们可不可以让他不要去坐牢,而是让他在外面赚钱再赔给受害者,这样还较少了无谓的损失?但通常几乎没有哪个社会会这样做的。
因为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
第一,他伤害了别人。
第二,他改变了规则。他把原来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改成了责任原则来保护的局面。
课后思考题: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对犯罪分子惩罚太轻的话,犯罪成本太低了,起不到社会警示阻吓的作用。如果过重的话,会让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同样的量刑会让他的犯罪行为选择最恶劣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