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爱是无私的。
2、现今,我国的受教育者不当品行的表现不是个例。
3、父母在其子女的行为与正义相冲突并对外界产生消极影响时,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的行为与措施,弱于社会和学校教育的正义的期望。
4、父母对其子女的无私之爱,与社会公意和正义相悖时,其对子女的无私之爱,一定会显现出面对社会的、面对正义时的自私与非正义的倾向或意图。
5、从总体上看,在教育的理念、理论、方式、方法、连续性、主动性诸多方面考量,教育者的境界高于受教育者的监护人。
7、受教育者有善念也有恶念,并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行为。如果恶行不被有效约束并通过约束触及心灵,一定会再犯。
8、教育者持续多年的,关于施行“惩戒”的呼声,必定有从专业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前瞻性,绝非全是教育者无能或失去教育耐心。
9、在诸多的针对受教育者的保护性法条的保护下,同时,又针对教育者的教育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的前提下,却仍旧有很多教育者以身试法,此种现象说明,一些受教育者品行之恶,已被正义所不能再容的情况乃是必然,而教育者不计自身所承受的后果,呈一时之快去触及法条的情况乃是偶然。
10、学校小社会,在这个模拟社会中,不对一些“社员”的恶行进行惩戒,就是对大多数“社员”的不正义,对大多数“社员”的不正义,就是“小社会的社会环境”的不正义,这恰与他们构成未来的现实社会而生成更大的不正义构成因果。
11、受教育者的品行出现问题并显现一定程度的恶,且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父母之间出现教育方式上的认识矛盾时的原因是,二者各自生成有利于自己的意图和行为的理论依据,并期望对方认同。双方各自根据是:前者基于职业、专业、与受教育者无血缘关系、自私;后者基于只针对子女的无私的爱、自身掌握的教育经验、自私。二者表现出的,关于教育问题的积极意义上的分歧与矛盾可以调和之。所以,关注点应该是,出自各自的自私心理的冲突。前者的自私心理包括:专业认知强加于对方;无血缘关系前提下,以公正为借口的冷漠;来自受教育者的行为,并触及到教育者,使之明确感受到不利于自身的,非积极的心理因素等。后者的自私心理包括:直系血缘、只针对有利于家族、家庭对生存、生活有利的经验的传承、因直系血缘而生成的袒护等。二者自私的心理程度不同,又因血缘、家庭、情感的关系,所以,后者自私程度大于前者。所以,教育的正义从整体看,绝不会来自于组成社会的全体家庭的家庭教育共识。
12、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国家意志出现问题,其法律便不会合乎正义。
13、面对惩戒和体罚,目前的法律,绝不是解释矛盾与冲突终结者,反而是矛盾与冲突的制造者。基础教育领域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恶法。
14、在没有教育惩戒制度与条款参与的教育,在一味强调对弱者的保护的环境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如何变成恶魔的。“武装了弱者,就等于武装了暴民”。面对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的,心智未成熟的少年,我们却用法律无微不至地武装了他们。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展示恶行,都越发证明法律的不正义。
15、同是弱势群体,而在这个群体内必然产生强势群体,在这个角度上,法律堕入可笑的矛盾中。
16、正义是法律的天枰。正义不与体罚产生直接关系。正义的职责只衡量法律。
17、只要有不正义的法规被国家意志认可,列举任何“违法”的,即便是非常合理的实例都是无用的。在不正义的法规面前,一切正义都只能退位,所以,我们要做的应该是:质问法律的不正义,并让国家意识到此种不义。
18、恶行不被遏制,受教育者的尊严凌驾一切,在此种环境中,“拿出耐心和智慧”的策略,只能是束手无策的代名词。尊严,在被触及的时候,才会被自身感受到,不被触及,既没有尊严的感受。
19、在成人的眼光里的弱势群体中,其恶行面对的,总是同样是弱势群体中的人,不惩恶,不足以保护弱势群体中更广大的那一部分人。所以,要明确惩戒制度,其制度当然可以十年未用,但是绝对不能没有。
20,在现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时候,其明显的意图,是为了约束成年人面对未成年人的时候的行为。然而,正因为这样的法律,才促成了作为整体的未成年人被法律过度保护,才引起了并发症,即,未成年人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弱势群体中“作恶者”,他们存在于弱势群体的整体中,恰好又是这个群体的强者,由这个角度看,教育法规保护的是强者,漠视的是弱者,使现行法规失去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