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工程总承包案例13中:联合体投标有效性及对外的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有效性、联合体的性质、联合体对外的责任以及联合体内部追偿等问题。

3. 《总承包合同》对“联合体”三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

《联合体协议书》已经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效合同,而该协议明确载明:“1.华硅公司为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如下:1)华硅公司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管理及投产试生产等所有总承包工作。2)川冶设计院负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技术服务工作。3)贵冶公司负责项目的建筑、结构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因此,虽然案涉工程投标、中标无效,但华硅公司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的授权与德铁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其代表的是“联合体”的共同意思表示,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作为参与“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在向德铁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后,即表示接受对华硅公司因案涉工程对外签订合同等履行投标内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尽管本案投标、中标行为无效,由华硅公司单方与招标人德铁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但依据《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总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三方当事人。故《总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三方承担。

4. 关于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约束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的问题?

基于《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其代表的仍然是由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联合体”承担。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上诉主张,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的合同违反《总承包合同》禁止分包的约定,不属于履行“联合体”成员的授权行为,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不应承担其相应法律后果。因《总承包合同》约束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因此华硅公司是否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外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能排斥其代表“联合体”的对外行为,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所主张的该内容仅为其法律后果内部承担的责任划分依据。故基于《联合体协议书》的授权,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的案涉《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作为案涉建工关系的承包人,一审判决“联合体成员”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共同对唐勇、王善池承担支付工程的责任并无不当。

因承包人“联合体”尚未与发包人德铁公司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唐勇、王善池也未提出向发包人德铁公司主张支付工程的请求,故德铁公司是否欠付“联合体”工程款本案不予审理,双方若有争议,可另案解决。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