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这篇著作中,将哲学研究确立了十个范畴分类标准,即本体主范畴和九个属性方面的次范畴。另还有五个后范畴。十范畴为:本体、数量、性质、关系、位置、时间、状况、属有、动作和承受。此篇通过逻辑学说为哲学提供了依据,从而开始形成了自己的本体论思想。
亚里士多德为解脱柏拉图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并一改以往哲学家们探索世界本原的错误学说,构建了他自己的哲学体系。他注重经验事实,认为哲学的任务是要说明和解释现实世界,应该从现实的具体事物出发,不能从抽象的原理出发,因此明确提出具体的个别事物才是第一本体,抽象的“种”和“属”只能是第二本体,以此将哲学的基本立足点改变过来。亚里士多德创立的范畴分类依据为两条原则,1、逻辑上的原则:是否表述一个主体(主词的对象);2、本体论的原则:是否存在(依存)于主体之中(离开了主体它便不能存在)。依照这两条原则共分为四组情况:
1、表述一个主体、但不依存于一个主体。如作为普遍词项的“人”,可表述个别的人或某类人,但它自身是一类独立自在的主体,并不依存任何主体。
2、依存于一个主体、却不表述任何主体。如个别的语法知识依存于灵魂,它作为个别的属性依存于个体性的主体,而它自身作为词项不能作为谓词来表述任何主体。
3、依存于一个主体、又可表述主体。如普遍的“知识”既依存于灵魂这个主体,又可用作为谓词来表述“语法知识”主体。
4、既不依存于一个主体、又不可表述主体。如个别的人、马,它们自身就是独立自在的主体,而作为个体词项,不能用作为谓词表述其他主体,只能被其他词项表述。
这四组情况按两条原则划分为:1、本体论原则:第一、第四组分别为第二本体和第一本体。2、逻辑原则:第二、三组,表明九个次范畴为主体的某方面属性。
这四种情况按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作逻辑上的区分:1、第四、二组作为个别的本体或属性,不能表述任何主体。2、第一、三组作为一般的本体或属性,可表述个别或一般性程度较次的本体或属性,即种可表述属和个体,属可表述个体。
在上述划分中,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突出了第一本体(第四组)学说的中心地位,它是本体论学说的理论逻辑依据。第一本体自身是主体与基质,“由于第一本体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主体,所以它被称为最严格意义上的本体”,它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又不被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它是各种东西的基本的、终极的载体。而第二本体(第一组)是第一本体的属或种,是次级的本体,只概况一类个体的共同性质,第一本体是第二本体的根基。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依存于一个主体”,它们自身是主体,是其他九个范畴所表示的各种属性与关系的载体。本体的特征:最终都表示某一“这个”,它“不可分割,数目单一”,这种个体性是“无可争辩的真理”。本体自身没有相反者,但可容纳相反的属性。
第一本体是首要的中心,是一切所“是”的东西的最基本的载体,第二本体则是次级的本体。它们具有两重意义:1、个体性是判断本体系程度的标准,“如果第一本体不存在,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存在”。从逻辑关系说,离个体事物越近的属,本体性越强,离个体事物越远的、越抽象的种,本体性越弱。因此“属比种更被称为第二本体,因为它更接近第一本体。”2、从认识序列看,客观事物先于认识,对第一本体的感觉先于对第二本体的知识,前者则是后者的基础。
在论述“关系”范畴时,亚里士多德指出:“感觉的对象即个别物体先于感觉,感觉依存于对象及感知的主体,后者不存在,感觉就消失了;知识对象(包括第二主体)先于知识,前者不存在,就不会产生有关知识。”这段话是说明对第一主体和第二主体的认识关系,强调了“第一本体的感觉先于对第二本体的知识”,同时个别事物先于感觉,感觉必须依存于感知主体及个别事物。又说明“客观事物先于认识”,同时认识主体(知识对象)又先于知识。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知识都是普遍性内容,对本体的知识是关于个体事物的属或种的知识,这样就强调了第二本体的重要性,显然与上述坚持经验主义的知识起源论不一致。他前期学说中似乎有矛盾之处,在《范畴篇》中突出了可感的第一本体,在《后分析篇》中又主张“知识是对普遍的认识”,在《形而上学》中也有此类观点,这种矛盾反映出他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之间产生了矛盾。他在《形而上学》三卷(B)中将它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又在七、八、九卷中则用形式和质料,现实和潜能的学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潜能的知识是普遍的,现实的知识是个别的,从而产生了他后期的本体论。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时尚未意识到这个矛盾,他的逻辑学主要是研究推理和证明的,自然要讨论普遍性知识,而第二本体和其它属都是依存第一本体个体事物的,并不与个体事物分离独立存在,这个矛盾还不明显。
亚里士多德本体思想的演变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物理学》中,指出:本体是“变化的基础”,是主体,质料与形式结合成个体,加上“缺失”因素,本体自身发生变化。这里,突出了“质料”是本体,对形式的本性则未展开讨论。他得出本体的两种意义:1、不表述任何其他事物的“终极的基质”;2、是“这个”和可分离的(指变中之不变),每个事物的形状或形式具有这种本性。在个体事物的内部组成中,确认形式也有这种本体特征。(形式不仅有种的涵义,而且指形状、型以及本质的普遍性规定)
第二阶段: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前五章,仍主张可感觉的个体事物是主体,但已剖明它是质料与形式的复合体,质料是变化的基质,形式及缺失(即本性的缺失、否定性形式)是变化的原因及其现实。质料、形式及其组成的具体事物皆是本体。他说:“有三种本体:质料,它是被感知的‘这个’…….其次是本性(形式),它也是‘这个’,是事物运动趋向的状态;再次是由上述两者合成的特殊本体,如苏格拉底和卡利阿斯。”形式作为本性,它同质料、同个体事物的关系,不是一般与个别,第二本体与第一本体的关系,而是个体事物的内在构成的关系。在事物的变化中,质料是潜在的基质,形式是有规定的本性,是作为变化目标的现实。形式比质料更重要,但形式和质料同个体事物并不是分离的。
第三阶段:在《形而上学》的后期篇章第七、八卷中,虽然仍肯定具体事物是形式和质料的复合体,但已明确主张:就本体性而言,形式先于质料,形式就是本质,是“种的属”的定义。可感觉的个体事物无定义,“种的属”才有精确公式,才有定义,才是本质。可见他已将本质取代个体性作为是本体性的尺度,是更现实的本体。这样,《范畴篇》中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主次关系已经逆转,作为本质的形式取代个体事物成为首要的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