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26 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黄某某原系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项目经理,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装修审批、装修材料进场、装修公司准入管理等全面工作。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装修公司、建材商家在小区内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包括允许商家进入小区推广、优先审批合作装修公司的装修手续、免除材料进场押金、不限制装修施工时间等,多次以 “好处费”“入场费”“返点” 的名义,收受装修公司、建材商家所送的现金、转账款项合计 126 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害物业公司内部审计时发现黄某某的受贿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本案是物业服务行业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从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与涉案应对两个维度给出实务建议: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的核心要点有三:一是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民营企业的员工;二是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职务所形成的管理权限;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际实现,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超过 6 万元即达到 “数额较大” 的入罪标准,数额超过 100 万元即认定为 “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黄某某受贿数额高达 126 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为防范员工商业受贿行为给企业造成经营风险与声誉损失,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采购、招商、现场管理等关键岗位的权力制衡机制,装修公司准入、材料进场、装修审批等环节,必须多部门联合审核,严禁单人独断,定期开展岗位轮岗,避免权力集中滋生腐败;二是制定完善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明确禁止员工收受合作方、商家的回扣、好处费,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同时将反商业贿赂条款写入合作合同,明确合作方行贿的违约责任,从供需两端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加强员工刑事合规培训,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受贿行为,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通过刑事控告、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避免因商业受贿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切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很多员工误以为 “收点好处费是行业潜规则,不算犯罪”,这是严重的法律认知误区,只要收受财物数额超过 6 万元,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不仅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要服刑,丢掉工作,得不偿失,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二是若实施了受贿行为被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坦白、自首认定;三是核心从轻情节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黄某某正是因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才得以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获得从轻处罚,若能进一步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还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