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无罪辩护系列:解读职务行为收财无罪案

一、一场改变命运的“谢礼”

2023年初,A科技公司采购总监甲收到一份特殊快递——供应商乙寄来的限量版XX手表(价值2.8万元),附言写道:“感谢甲总监去年帮我们优化采购流程,公司成本降低了300万!”甲欣然收下,未向公司报备。

三个月后,乙因其他案件牵涉向监委举报甲“受贿”,并声称:“送表是为了让甲在明年招标中照顾我们。”证据显示:甲确曾建议乙公司改进供应链,为A公司节省采购成本15%;但次年招标尚未启动,双方无具体请托事项往来。监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甲移送审查起诉。


二、无罪判决的关键突破

某法院裁判结果:甲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核心裁判理由

  1. 职务行为正当性
    甲推动供应商优化流程属正当履职,为公司创造显著效益,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客观关联,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在收表时存在权钱交易合意

  2. 缺乏受贿故意
    乙送表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甲收受财物时亦未承诺未来利益输送。次年招标尚未启动,无法认定“事前约定”的受贿合意。

  3. 数额未达立案标准
    手表价值2.8万元,低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万元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十条)。


三、法律风险边界与无罪辩护要点

(一)穿透“合法外衣”的实质审查

交易型受贿常伪装成市场行为,如高价销售(宁夏冯国庆案中3万手镯卖90万)、低价购房(杭州赵慧明案中变相获利34万)等。法院需审查: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如超过30%差价)
财物交付与谋利事项的时间关联性
双方是否存在事前或事后的利益承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突破点在于合意证据链断裂。乙的举报证言与客观时间线矛盾——甲收表时次年招标尚未启动,无法证明“将来谋利”的事前约定,不符合《刑法》第163条“为他人谋利”的要件。

(二)无罪辩护的四大抓手

  1. 否定权钱交易因果关系
    若收受财物系对过往正当职务贡献的酬谢(如本案降本300万),且无后续谋利承诺,不构成犯罪。

  2. 利用“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界限
    银行职员利用客户信息撮合借贷收取佣金,属工作便利((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判决);但若直接利用采购决策权索贿,则属职务便利。

  3. 临界数额的精准计算
    剔除人情往来、合理报酬后,若数额低于3万(非国家工作人员)或3万(公职人员),依法不立案。

  4. 打破行贿人证言孤证
    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合同、账目、通讯记录佐证(如叶某某案(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914号),应坚持“证据不足”原则。


四、企业反腐合规指南

  1. 设立礼品报备阈值(如单件超3000元需登记)

  2. 禁止与在职供应商发生非公务财物往来

  3. 对采购、招标等岗位实施定期审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需在《反腐败管理制度》中明示:“员工因职务行为收受合作方财物,正当劳务奖励需经合规审查此举可切割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避免共同犯罪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职务关联性、主观故意、证据完整性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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