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看一些古代宅斗小说,女主重生的部分很多情节主线是和离踹渣男钱拿回自己的嫁妆,那个过程简直堪比谍战片,惊险异常,跟男人虚与委蛇,跟姨娘妾室斗得你死我活。
特地查了下,古代确实对女子嫁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关于嫁妆的条文:
1. 《唐律疏议》(唐代)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唐代女性对嫁妆有独立支配权,如宰相元载之妻王韫秀曾变卖嫁妆资助丈夫读书。
2、《宋刑统》(宋代,沿袭唐律并细化)
“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给出嫁女)。”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继承唐律)。
补充规定:
嫁妆独立于夫族财产:兄弟分家时不得分割妻子嫁妆;夫妻离婚时女方可带走全部嫁妆。
官府介入保障:贫困女性可由官府资助嫁妆(“嫁女者支钱三十贯”)。
登记制度:嫁妆需写入婚书,包含土地、房产等,作为维权凭证。
由此看来宋代发条对离婚女性的保护还是很全面的。
3. 《大明律》(明代,转向夫家控制)
直接条文缺失,但相关实践与家训反映制度变化:
《霍渭厓家训》(明代士族规范):“凡娶妇有奁田,以三分之一听奁其女,以三分之二归祠堂。”
婚书制度: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聘财收受即视同婚约成立,但未明确嫁妆归属。
实际影响:
女性嫁妆支配权被削弱,三分之二需归夫族祠堂,仅三分之一可由妻子支配。
如首辅张居正之女的嫁妆也被夫家刘一儒锁存,反映明代夫家对嫁妆的控制。
封建制度越到后面越无赖了,对女性的态度趋于保守打压,也是制度腐朽的证明之一。
4. 《大清律例》(清代,部分回归个人属性)
《大清律》沿袭明制基础,同时强调:嫁妆为女性“私财”,夫家不得强占,离婚时可带走。
娘家保留干预权:若夫家侵占嫁妆,娘家可诉讼追回(如《红楼梦》中林黛玉的嫁妆争议)。
社会实况:
旗人女性可能获封地、房产为嫁妆,汉族女性则以金银、田产为主。
女性通过嫁妆获得经济保障,如黛玉预估嫁妆达“数千至数万两”。
林黛玉有钱有什么用,没有父母的支持,加上病弱的身体,钱财不会给她带来幸福,只会是灾难,或者干脆就是催命符。
--猫咪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