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还在律所实习的时候,被指派到社区做咨询。一位当事人向我咨询了一件困扰他接近三年的事——他家的房屋天花板一直滴水,已经持续了几年,所有能找的人都已经找过了,能用的方法都试过了,但都没有解决,所以前来求助我。
经沟通后,我决定接下当事人的委托,开始着手处理这件事。将对方起诉到FY需要几个基本的条件,首先要明晰侵权事实,其次掌握侵权人信息,再草拟材料整合签字,提交给人民法院。所以第一步我决定先去考察现场,看看漏水的面貌。
当事人家里距离我很远,而且这是我第一次从事可能会涉及到房屋鉴定的案件。说实话,作为一个对建筑和房屋结构等一窍不通的人来说,这是个不小的挑战。留存了现场的图片和视频后,我开始了我对事实的判断。
对于漏水的事实,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跟一般规律来综合判断。第一要知道水从哪里来,这与漏水的位置、强度、用水变化程度以及水质清浊都有关系。在本案中,漏水的位置是在卫生间的中间,而且经过查看,并非由卫生间的四周渗漏而来,也跟天气阴晴无关,所以可以判断出,至少这不是外墙雨水管漏水,水是从卫生间上方而来。其次,可以观察水本身的清浊程度,渗漏的水本身比较清澈,而且卫生间的主水管道(常说的污水管,一般属于物业管理)在卫生间的一角,而且漏水速率稳定,与用水无关,那么该漏水也不是物业和业主共管的主水管漏水。那么基本上可以确定,漏下来的水一定是从该房间正上方的业主房间来的。
第二,要考察上下楼之间沟通的全部过程。经过走访调查物业了解到,当发生漏水后,当事人找到了物业和楼上,但是几次协商均无果。其实最好确定原因的办法,就是打开楼上房间内的卫生间。可问题的症结也就在这,楼上觉得不能确定是我的问题,凭什么打开卫生间的地板,要是打开要我的当事人支付费用,两方也就此结下了“梁子”。换言之,双方调解的可能性也很低。经过我的观察,我发现其实双方的性格都是需要一种能确定的结论,只要有公信力的结论认为是谁的问题,那么就会信服。
第三,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虽然说没有规定提交对方身份信息作为立案的条件,但是很遗憾,在实践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那么立案很难成功。这一点我们曾经抗争过,但是我们只是专业的执行者,我们的力量有限,所以还是通过几经协调,通过户政调取了对方的身份信息,用于起诉。
最后,我将了解到的事实情况,凝聚成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经过当事人签字提交到法院,初步的立案条件成就,我以为凭我的判断,法官应该能够了然于心,但是我未曾想到,这是两年漏水案件的开始。
在案件进入FY流程之后,很快就分配了承办FG。我们准备好了全部的应诉措施,没想到却等到了一位“特殊”的FG,这位FG到了庭审后,一句话不让我们原告和代理律师说,先来问被告,让被告说了自己的抗辩意见后,转头对我们说,必须要鉴定,否则原告就得撤诉。我尽管做好了对于该类案件,一般要鉴定的准备,但是具体案件之间是有差别的,本案中的逻辑、事实很清楚,但凡具备相应常识的人应该都能看出来问题所在,怎么经常从事该案的FG竟然看都不看就要求鉴定,甚至不让我们说话。这是我在实习阶段第一次感觉到,原告和代理人,没有被当成一个人尊重,但即便这样,我也是耐着性子跟FG解释,希望FG履行该有的职责,起码要听我们阐述理由。结果FG呆了一会就声称要去开会,换了一位同庭年轻FG来做调解。
不得不说,年轻人的学习和分析能力很让人佩服,该庭几位从事漏水案件的审理FG中,这位一针见血,就知道漏水大概的原因,也双方来做工作,互相让步。本来已经拟定了赔几千块就算了,但是法官有事离开了。那位开会的FG又回来了,却帮上了倒忙,给对方当事人加油助威,“你不能确定原因在你,你没必要承担呀”等等。最后拟定的调解书,确是变成了双方来确认一个第三方,再约时间来委托,最终由第三方确认是谁的责任。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当时我的带教律师认为这调解书没什么问题,我也就没多说,但是我隐隐地觉得,这份调解协议隐患很大。什么叫做确认是谁的责任?又如何让对方同意第三方,一定能确认是谁的责任呢?我敏锐地先没有让FY出具调解书,先在双方做沟通,最终我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在于对方不服气,不认为是自己的问题,又不同意第三方机构打开楼上的空间,而要确定原因当然要打开楼上的地板,看防水做没做好。那么这份调解协议就是一份无用的承诺而已。我随后找到带教律师进行了汇报,带教律师也同意了我的看法,正巧我已经执业,所以索性这个案子的处理,就变成了我全权来做。
我承认当时在任何律师眼里,这绝对都是一个棘手的局面,首先我跟当事人讲明情况,我尽力联系对方,但对方非常不配合,所以我建议推倒调解,继续诉讼。我研究法律规定,发现只要不签收调解书,那么调解书就不会生效。我带着当事人到FY和FG沟通,FG千方百计让我来签了调解书,这样他就可以结案,但是我明确拒绝并且要求申请鉴定,他就只能说案件他已经报结,只能撤诉再起诉。我心想这样也好,起码不能让这份调解生效,所以经过当事人同意,我们撤诉后重新起诉,并且我将物业公司也追加了进来。
第二次起诉过程就比较简单,双方举证,抗辩,辩论。我们申请鉴定,因为物业公司不申请,双方都同意。虽然前期原告要预缴房屋损害原因鉴定的鉴定费,接近2万元,但是这是一锤定音的证据。其实这样的鉴定也存在风险,就是可能得到一份根本没有确定原因的结论,我相信我的判断,而且也只能这样做,并做好了风险告知。我坚信,当事人因为楼上漏水整整四年,一定能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也必须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再小的受害,都不能委曲求全。只有鉴定,对方才能配合,因为不配合就会依据举证原则,由对方承担不利责任。
当鉴定结果出来的一刻,我非常开心。鉴定文书十分明确的给出了漏水原因,楼上的防水根本没有做,因为楼上房屋一直空置,水管轻度渗漏,所以几年来一直滴水。原因鉴定结果出来后,我也就不需要损失鉴定,而是化被动为主动,跟对方谈价格,最终让对方赔偿了小一万的损失,对方也因此承担了接近3万元的损失加鉴定费。但双方都算比较满意,我的当事人也终于过了一个家里不漏水的年。
现在几年过去了,回过头看,我越发觉得,很多生活中的小纠纷,其实很考验一名律师的综合能力,大案要案的细节培养,其实就要从小做起,在庭审中对方曾拿出用水单,他们想用来证明没有居住,没有用水,我当庭除了对于三性质证,同时还提到了,这三年来有2吨不起眼的用水,其实恰恰证明了很可能是水管缓慢的渗漏,最终回过来看,专业鉴定也证明了我的判断。我们只是律师,有很多我们不了解的领域,但是任何实质都会有各种对应的表象,我们看的越多,学的越多,就越能抓住这样的表象,进而让我们的判断力提高,更好地办理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益。希望我能将我办案的经验以随笔的形式留存下来,以此提醒我,时刻保持反思,把握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