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租人角度,需要考虑以下风险:
1.性质要分清
是合作还是租赁?如果是合作,那房主一方就需要对使用房屋经营的盈亏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如果是租赁,则承租人使用房屋过程中,经营的盈亏,则与出租人无关。如果租赁写成合作写,就会存在收不到租金的风险,还可能承担对方经营亏损的风险,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对方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房屋被查封拍卖的风险。
2.违约责任要约定
对方迟延支付租金怎么办?在租赁合同关系中,经常会有承租人迟交租金或者不交租金。这种风险,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处理方法,那么在承租人迟延支付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应当先催交,催交不交之后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应当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并约定在迟延支付超过一定时间(比如十五日或者二十日)的,出租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解除合同异议时间
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会涉及承租人对于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的时间,承租人的装修问题,承租人如果拒不搬出的占用费的问题。
关于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在守约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提出解除合同后,对方有权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前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占有使用费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依约定解除,或者法定原因解除,但承租人拒不腾空、交还房屋。
这种情况,一是妨碍出租人使用房屋,二是可能另行出租房租更高,损失租金。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承租人应在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空并交还房屋。该五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超过五日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
6.起诉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
因为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索要租金,一般会涉及这样几个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合同,二是支付欠付的租金,三是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四是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到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五是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保全费等。
这里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原有的租金标准支付,原有的支付标准较低的,可以请求按照租金的市场价标准来支付。
6.租赁合同解除
租赁合同的解除,可以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一方解除的条件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第二百二十七条更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做了相应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