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承兑及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抗辩。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在付款人未承兑汇票前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通过承兑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故A选项说法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由此可知,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选项说法错误。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不影响。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拒绝对善意第三人承担义务。由此可知,作为债务人的甲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潇湘公司与持票人楚天公司的原因关系对抗楚天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因此,甲银行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有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当然无需承担责任,甲银行在付款之后可以向出票人潇湘公司进行追索,故C项说法错误。
本题中,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原因关系,楚天公司与甲银行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楚天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原因关系存在瑕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潇湘公司无权以票据原因关系为由请求承兑行止付,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