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共24条,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时,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时,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意见》的出台,对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具体实施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统一的细化完善。《意见》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尽可能做到简约规范,便于有关部门的日常执法操作。
《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意见》的发布,将让相关部门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域,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这将有助于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难度,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意见》的实施,预计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为受害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