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4

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一起承包地登记面积差异案例的思考

     农村土地确权是一项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由于历史跨度大、情况复杂,部分地区难免会出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本文通过一起发生在南方某省的承包地登记面积差异案例,探讨当前农村土地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实践难点,希望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一、家庭变故:因病致贫,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

       面对登记面积为 1.12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5 岁的当事人刘某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以后我靠什么生活呢?” 时间倒回至 1990 年,刘某友举家从外乡迁至原建新村(现雁鹅湖村)四组。彼时,村集体分配给他家 5 口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共计 13.27 亩,其中水田 8.13 亩、旱地 5.14 亩,这是当时全家人主要的生活来源。

       这个家庭随后遭遇了一系列变故。1994 年,刘某友被确诊为直肠癌,经历了大手术;1997 年,他的妻子杨某菊又遭雷击,肋骨断裂三根。接连的意外让这个家庭瞬间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刘某友不得不四处借钱,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无奈之下,他只能将部分田地暂交给同村的杨某芝、左某生、陈某华等人代耕。

       “当时实在没办法,人快活不下去了,地荒着可惜,只能求别人帮忙种。” 刘某友回忆道。在代耕期间,他从未放弃过对土地的承包权,依旧按规定缴纳各项提留款项直至 2004 年。他以为这只是暂时的 “托管”,等到身体好转就能收回。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种基于邻里互助的 “代耕”,在十多年后,成为他面临土地登记争议的源头。

       2018 年 10 月,相关职能部门为他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本 13.27 亩的土地,被登记为 1.12 亩。前后相差 12 亩之多,对于这个已经经济困难、负担沉重的家庭来说,这不仅仅是数字上的 “差异”,更是家庭生计受到影响的重要问题。

二、维权过程:行政与民事程序的衔接难点

       面对这一登记结果,刘某友开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20 年 5 月,他向当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试图纠正相关职能部门的颁证行为。然而,行政复议机构以 “超过复议期限” 为由不予受理,未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无奈之下,同年 6 月,刘某友一纸诉状将相关职能部门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登记行为存在问题,并责令重新发证。在法庭上,刘某友一方出示了由原建新村村集体组织盖章确认的《生产面积分配明细表》,以及多位基层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甚至还有证人雷某好出具的详细陈述,这些证据均指向一个事实:刘某友家当年的承包地确为 13.27 亩。

       然而,庭审的另一方 —— 相关职能部门及雁鹅湖村村集体组织则指出,在 2004 年的会计移交账册和 2005 年的农民负担补贴明细中,登记显示刘某友家的亩数仅为 1.03 亩和 1.72 亩。他们将由于重病导致的 “暂时让别人耕种”,视为承包权的转移,并以此为依据,对 13.27 亩的历史承包面积提出了不同意见。

       更令刘某友感到困惑的是,在法庭上,当他提出村集体组织在 2008 年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合同上的 “刘某友” 签字并非出自本人之手时,审判机关认为,签字的真伪属于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其另循民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客观上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程序成本。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未能得到最终解决。

三、法院判决:程序合法性被认可,实质争议仍待解决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明确驳回了原告刘某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机关给出的核心理由是:相关职能部门在颁证过程中,已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慎审查,程序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这份判决书虽然承认了原告的起诉 “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在实体处理上,将行政机关的 “形式审查义务” 作为主要考量。审判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已经审查了《承包方代表声明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只要这些材料在形式上不存在明显瑕疵,就应当予以认可。至于这些签名是否为刘某友本人所签,审判机关认为这属于 “民事法律争议”,不构成推翻行政行为的充分理由。

        判决书的最后,审判机关 “建议” 刘某友:如认为 1.12 亩土地过少,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这一 “建议” 反映出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司法救济路径的复杂性。对于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的当事人来说,维权过程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四、案件思考: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共性问题与改进方向

        刘某友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了信息不对称和程序壁垒。他反映,对方委托的代理人当中,包含当地农经服务站工作人员、专业律师,以及村党总支书记等。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立场和掌握的信息不同,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分歧,这让他在维权中感到极为被动。这场官司虽然结了,但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结束。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普通农民在制度运行中的衔接难点。

       首先,是 “代耕” 与 “失权” 的认定模糊。在 1990 年代,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或因病致贫的情况极为普遍,土地交由亲友代耕是农村社会互助的常态。然而,随着二轮承包政策的推进,部分基层组织和登记机关在确权过程中,简单地将 “代耕” 等同于 “放弃承包权”,导致部分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土地权益受损的风险。这不仅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重视,更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兼顾历史与现实的复杂性。

       其次,是行政登记程序中的审查问题。本案中,刘某友质疑的签名问题,是确权登记中的关键环节。土地确权登记中的签名核实环节,是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环节的审核机制,值得相关部门思考。审判机关将此问题导向民事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时的程序适用差异,也反映出裁判过程中对历史与现实因素的权衡存在不同理解。

       刘某友在多年的维权中反复强调,他面临的困境并非个案。有村民反映部分集体土地的分配和收益情况存在疑问。而他自己,原本 13.27 亩的承包地,如今仅剩 1.12 亩。

       在维权过程中,刘某友向属地管理部门明确了自己的最终诉求:他并非仅要回土地的承包权,更要求相关部门对多年来因面积缩水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弥补。他提出,目前村内其他村民的土地流转或种植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500 元,他要求按照这一标准,将自家被少登记的 12.15 亩土地(13.27 亩减去 1.12 亩)的历年补贴差额全部补发给他。这一诉求,直指他因病致贫后最现实的生存困境。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要更加注重历史与现实的衔接,充分考虑农户的实际情况。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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