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如:发出商品)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滞纳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国债利息)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当期应交-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负债-递延资产
资产账面价值: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未来应该交税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即未来可以抵税的金额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应纳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可抵扣差异
2.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0%。此可抵扣差异不允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的不同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10年摊销)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法: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应纳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可抵扣差异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 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非减值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应纳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税法计税基础 → 可抵扣差异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 (原值-税法累计折旧)
以上都是资产的,接下来看负债类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现在不可以扣除,未来也不可以扣除: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现在不可以扣除,未来可以扣除:计税基础=0
例子: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
(三)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支出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形成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将其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一般原则: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图懒得画从网上找的)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计提减值准备,使得商誉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1.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2.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不产生影响,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在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不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
2.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主要有: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2.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不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差额部分确认为当前损益;
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