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选择登记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而登记离婚中必然会涉及到离婚协议,所谓离婚协议即男女双方针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处理等在自行协商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需要双方在民政局工作人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近年来,实务中逐渐出现了一类这样的争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按时给付抚养费,如果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须承担违约金责任。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
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争议较大。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离婚属于婚姻范畴,而婚姻明显属于身份关系,那么离婚协议当然就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之前的《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自然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的。
而江苏高院在2019年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可见,至少在2021年《民法典》出台之前江苏高院对此持否定态度。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考虑,既然违约金条款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那么应当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也在《民法典》颁布后对此问题表态,她认为离婚协议中针对抚养费设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因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协议,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处理。
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也进行了简单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该观点”。
可见,目前最高院的观点,更倾向于认可肯定观点,即离婚协议中针对抚养费设置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对于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设定不宜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