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联宇,一个民营企业家,目前企业员工达200人以上,家族企业银行贷款达2千万元,企业生产经营原本正常。
但是2020年3月龚联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荣县县领导后,人生轨迹开始偏向。
因为龚联宇的家族企业涉及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家俱业等多个实业领域,具备一定实力。被当时的县领导,住建局领导,邀龚联宇在自贡市荣县双石镇合伙投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
当时龚联宇认为这是政商合作的机遇,加上国内房地产前景,也投入家乡建设的机会,不假思索就同意合作。
于是在龚联宇负责出资出力,县领导与伍申学负责营造经营环境的合作基础上,合资股份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投入建设期。就在混凝土搅拌站筹建初期,县领导个人原因东窗事发,在隔离审查期间,县领导供述了与龚联宇的合作过程,及内部的股份分配。
三人合伙运营混凝土搅拌站之初,龚联宇一力承担建设,县领导与伍申学确实没有出资,口头上有说用赚红利抵股份的说法,还有龚联宇酒醉发飙,冒失说郝伍二人股份他出,自此他的牢狱之灾埋下祸根。
县领导出事,龚联宇受牵连,被认为有行贿罪。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途中,作为股东,县领导与伍申学使用混凝土搅拌站公帐上的40万,龚联宇不能拒绝,经过合法账务程序,但被法院定性为行贿40万的既定事实。
在县领导出事后,供述混凝土搅拌站合伙情况,混凝土搅拌站直接停建,所有账务全部查封。根据最初800万投资预算,县领导与伍申学向龚联宇占25%的股份,折合价值是200万,于是龚联宇背上了行贿200万嫌疑。
一审判决审理认定龚联宇行贿未遂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不能成立。
作为企业核心人物龚联宇涉案被羁押后,生产经营出现停滞,出现了拖欠工资、材料款等大量问题。龚联宇亲属想帮助他早日脱离苦海,回归正道。为了争取政府宽大处理,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联宇亲属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主张龚联宇行贿犯罪未遂,追缴行贿未遂款项160万。
据法律专业解释,在实践中,如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犯罪的既遂以行贿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和是否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只要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就应当认定行贿罪的既遂,“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因此,行贿犯罪的未遂通常以是否实际交付财物为判断标准。
首先龚联宇出资出力,县领导与伍申学出自身社会人脉资源合伙开办企业,并企业筹建途中就胎死腹中,既没有主动行贿,也没有行贿既遂:
其次,仅有40万的财金往来,县领导与伍申学从中得利,也是龚联宇被动完成;
所谓的160万元从没实际发生,不是事实,是县领导为摆脱罪责,强加龚联宇。
混凝土搅拌站作为涉案客观载体已经倒闭,哪里来的投资?哪里来的股份?哪里来的实际交付财物?
现实情况下,龚联宇一家已经倾家荡产。事发过后,龚联宇诚心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行贿未遂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龚联宇交友不慎,没有主观行贿意识,后来40万的资金流向是县领导与伍申学二人的主观意志,龚联宇作为从犯执行,犯下大错,已在为自己的错误买单,160万的金额严格来讲根本不存在。龚联宇行贿行为客观上不能成立。
呼吁法院查明真相,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