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0

《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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