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他的《逻辑哲学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前提的直接和延伸的攻击。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通过组合出现在其中的名字来描绘可能情形。在《哲学研究》中,他通过攻击一种更加广泛的症候群推翻了这种观点。《逻辑哲学论》坚持认为每个句子都说了准确的东西,这样它在每种可能情形中的真假都是确定的,否则它就根本不表达任何思想。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则力图证明,那是对语言和思想的一种狭隘理解,不足以解释我们大部分实际的对话、写作和思考。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试图证明,赋予词语意义的不是我们的语言中隐藏的几个简单符号和复杂的世界中隐藏的几个简单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而是我们对这些实际语言的词语的公开使用。维特根斯坦证明了我们想要的意义和理解绝不是相伴的心理过程。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东西,它作为一个隐藏的或内在的意义领域是完全独立于公共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用以证明实际并非如此的著名论证被称为“私人语言论证”。
第一部分:背景
· 《哲学研究》的前100多节实际上是对《逻辑哲学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前提的直接和延伸的攻击。
1.罗素
· 唯心论说的是:我们绝不可能直接认知现实世界本身,而只能知道现实对我们显现的样子。罗素反对唯心论。他在《哲学问题》一书中概述了一种替代观点。
· 罗素认为,我们可以直接认识现实,那要通过被他称作“亲知”的关系来实现。亲知关系将认知主体与感觉知识的直接对象联系起来,那些对象并不是持续存在的物理对象,而是感觉本身。罗素把这些叫作感觉材料。亲知还将认知主体共相或概念联系起来。
· 他进而将这种论述延伸到意向性问题,即语言和思想如何可以是“关于”它们之外的对象。“关于”关系就是同一关系:你的思想就是你的思想所“关于”的那些东西,而那些东西能成为你的思想正是因为你亲知到它们。这里的“你”不是指你的身体,而是那个非感官的亲知主体。
· 有很多命题并不描述感觉亲知的对象或共相。这样的对象与我思维中的某个特定要素相对应,但实际上当时真正与之对应的是和这个名字相关联的一个限定描述语,也就是形如“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的短语。
· 包含限定描述语的句子本身也许可以被替换成只含有表示共相的短语的句子。罗素的描述语理论将形如“那个F是G”的句子翻译成“至少有一个东西是F,至多有一个东西是F,任何是F的东西都是G”,或者形式化地表示为:∃x∀y((Fy↔y=x)&Gx)。
· 命题真正包含的其实只有我们亲知的对象,即共相。这个通过转换或改写将句子背后真正的思想内容揭示出来的过程,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分析”。
2.弗雷格
· 弗雷格区分了含义和指称。对名字最简单的看法是认为一个名字的意思就是它代表(指称或指代)的东西。弗雷格得出结论,一个名字的意义不限于它的指称,还有一个被称为含义的要素,那是这个名字特有地表征其指称的方式。含义可以编码进限定描述语中。
·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否定了这种关于简单名称的观点。一般的英语或德语名字可以通过前面概述的描述语理论的分析而被消解掉;任何在分析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名字,其意义仅仅是其指代的东西。
· 维特根斯坦同意弗雷格的另一点:我们必须将一个句子所传达的信息与其成分的指称区别开,这一信息内容就是句子的含义。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句子的含义就是其成真条件,即使得这个句子为真的可能情形的总和。一个句子的含义是它所表达的命题或思想,而这才是我们判断它是否为真的东西。
· 语境原则是说:只有当名字或其他词语出现在一个句子当中时,我们才能追问其意义。这个原则实际上是说:如果我们知道一个符号所出现的每个句子是什么意思,那么我们就知道那个符号本身是什么意思。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中都赞成这个原则。
·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的组成部分不是词语,而是变元,取值范围是所有包含它们的命题,它们是函数,其函数值是一系列的命题。
3.《逻辑哲学论》
·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想要回答关于意向性的问题:思想和语言怎么能与它们之外的事物发生关联?他接受了直接指称论,认为名字的意思就是它们所指的东西,因而他也承认了罗素的方案,即通过分析来揭示日常语句表达的思想,这些思想是一组只包含了那些满足这个要求的简单名字的命题。
· 在一个被彻底分析的语言中,名字到底指称了什么样的东西?第二,这些名字是通过怎样的结合而形成有意义的句子的?第三,这些句子是通过怎样的结合而形成日常语言的句子的?
· 维特根斯坦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的思想有确定的意义,每一个思想都将可能情形的空间彻底划分成两块:一块使其为真,另一块使其为假。但是为了描述这些可能情形,就必须有一个东西在它们每个当中都出现,使得思想可以与之相关。所以思想中的名字指代的就是那些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存在的东西。
· 他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就是著名的“意义的图画理论”。一个句子由一串像地图上的符号那样的名字组成,两个名字处于某种关系之中,这或真或假地告诉我们现实世界的某一特定事态。
· 根据意义的图画理论,一种语言绝不可能说出它的词语指称了什么东西,除非预设了另一种语言。如果我的思想本身就是通过某种语言而进行的话,那么我的语言和它所描述的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的形式上的相似性,绝不可能被完全领会。
· 哲学本身,特别是《逻辑哲学论》里的学说,如果我们硬要用命题的形式去表达的话,就会变成胡言乱语。哲学不是一堆学说,而是一种活动。
第二部分:主题概述
· 贯穿《哲学研究》的四大主题是:有意义的语句是名字的组合;凡是能说的就能说清楚;意义和理解是伴随着会话和书写的心理过程;我们可以独立于周围发生的事情来谈论、思考自己内在的感觉状态。
·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通过组合出现在其中的名字来描绘可能情形。在《哲学研究》中,他通过攻击一种更加广泛的症候群推翻了这种观点。那种症候群被叫作奥古斯丁式的意义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是:只存在唯一的语言意义现象,而且这要求唯一的理论解释。
· 各种语言有可能并不都属于一个模式,而是共同形成一个“家族”,其中不同的语言活动两两之间具有不同的相似性。这样 “语言”就会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
· 《逻辑哲学论》坚持认为每个句子都说了准确的东西,这样它在每种可能情形中的真假都是确定的,否则它就根本不表达任何思想。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则力图证明,那是对语言和思想的一种狭隘理解,不足以解释我们大部分实际的对话、写作和思考。
·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试图证明,赋予词语意义的不是我们的语言中隐藏的几个简单符号和复杂的世界中隐藏的几个简单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而是我们对这些实际语言的词语的公开使用。维特根斯坦证明了我们想要的意义和理解绝不是相伴的心理过程。
· 有人可以自己创造一种工具来指称亲知对象,而完全不顾他如何公开使用词语。这样就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东西,它作为一个隐藏的或内在的意义领域是完全独立于公共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用以证明实际并非如此的著名论证被称为“私人语言论证”。
第三部分:文本阅读
一、奥古斯丁的图画
· 关于语言“本质的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 所有关于语言的哲学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要为词语(和包含它们的句子)的意义给出统一的解释。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a)它们赋予语言哪一种统一性,以及(b)它们把哪些东西当作真正的“名字”。
· (a)若语言中的每个词都是命名对象的,则每个词的共同之处有三个选项:(i)它们都有同样的功能;(ii)它们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或者(iii)它们的意义都是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东西。
· (b)有的理论将统一性的解释应用到自然语言(比如英语):自然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具有统一的功能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另外一些理论承认自然语言的表达通常没有理论所假设的那种统一性,但主张这种统一性可以通过对语言的分析而被揭示出来。
· 在《哲学研究》的第1—64节中,维特根斯坦攻击了各种兼有符合(a)和(b)描述的立场的理论。他一开始考虑的是自然语言,但是从《哲学研究》第39节以后就转向讨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将语言限定为“经过分析的”语言,那么符合(a)描述的某些观点也许就能得到辩护。
· 维特根斯坦的很多例子都涉及非常简单的语言或者语言操作。维特根斯坦将这些微语言叫作“语言游戏”。他也用“语言游戏”来表示这些语言以及那些通常引起话语或因话语导致的行动。
1.功能统一性
· 是什么诱使我们认为所有的词语都有统一的运作方式呢?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有一种特定的解释:无论是写出来的语言表达还是口头说出的表达都具有统一的外表,这就让它们看起来好像具有同样的获得意义的方式。
· 维特根斯坦也有一个一般性的解释:产生这种想象的倾向与推动着科学探索的倾向总是一致的,即想要找出一种单一的解释理论来统一截然不同的现象的冲动。
· 洛克认为,词语的主要目的是命名人的观念(私人的心理印象),这些观念掌控着人们如何将词语应用到外在对象上,它们充当着与外在对象相比对的模板。
2.直指
· 哲学家设想日常语言中存在着另一种统一性:词语是通过直指被学会的,教你这个词语的人在他念到这个词时会指着或者以其他方式指向这个词的指称对象。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过分关注很小的一类表达造成的结果。
· 直指的定义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都能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去理解。一个直指定义要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准备好“以正确的方式接受”,他如何“接受”这个定义可以在他如何使用被定义的这个词中看出来。
· 我们在使用“意义”这个词的大部分情形中,它可以被这样定义:一个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一个名称的意义有时可以通过指向那个名称的承担者得到解释。
· 对此定义的反对者会说,学习者要“以正确的方式接受”“那是‘红’”这个句子的直指定义,他就要在直指定义进行的同时注意被指向物体的颜色,无论他当时或以后如何使用那个词。
· 反对这种观点的重要一点不是我们关注颜色时的经验在各个维度上实际的多样性,关键在于人们能够正确地接受那个定义,同时可能甚至没有任何感觉。
· 维特根斯坦认为,为了使直指定义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学会某种语言,因而没有哪个学习者能完全依靠直指。
· 孩子可能得具备直指定义无法赋予的一些技能才可以进入学习场景。他必须预先具有一种相似性标尺。这样的标尺是前语言的。
· 我们语言中的很多表达不能仅仅通过直指学会,而不必借助更多的语言能力。
3.直接指称论
· “所有的词语都是名称”对语言施加的第三种统一性是:所有的词语都指称对象,那个对象穷尽了词语的意义,只要两个词语有相同的指称,那么事实上它们就具有相同的意义。
(1)在日常语言中
· 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这个词如果用来指词语“对应”的东西,那么名称的意义和名称的承担者就被混淆了。他假定指称关系只能存在于名称和某个与之同时存在的东西之间。
· 日常语言中没有承担者的语言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2)在《逻辑哲学论》中
·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对现实做出了明确的论断:如果有一个思想,那么任何一种可能情形要么使其为真要么使其为假。
· 宇宙是由对象组成的。我们世界所有可能的情形就是所有现实对象存在的情形。这些对象都是简单的。一个思想通过描述简单对象的某些可能的组合方式描述了一种可能情形:这些可能的组合方式就是事态。思想描述事态的方式从本质上说是图画式的。它由代表着构成事态的对象的名字组成,名字的意思就是它所指称的东西,名字的组合方式描绘了被命名的对象的可能组合方式。
· 日常语言隐藏了我们用它们来表达的思想的结构。只有通过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我们才有可能揭示思想的准确内容,完全分析过的句子的元素与思想的构成要素是完全对应的。
· 日常语言中的名字在分析中被消除了。这让维特根斯坦可以在早期著作中主张:经过分析的句子的所有元素是恰好意指他们所指称对象的表达式。而日常语言或非分析的语言并非如此。
(3)简单性
· 维特根斯坦说,谈绝对意义上的简单和复杂是毫无意义的。或许我们可以把《逻辑哲学论》体系当中的“简单”理解成“不可毁灭”。但我们不知道从什么意义上能说殊相或共相是不可毁灭的。
· “为了让一个实际的思想或描述有意义地说出反事实情形的事,反事实情形中就必须存在某个东西,以便让这个思想或描述是有意义的”这一假设不成立。
· 说“存在乌贼墨的色样”如果有意义则为真,当然不等于说那个乌贼墨的色样必然存在。那说的只是关于陈述所用的那种语言的前提假设。
(4)分析
·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指出,《逻辑哲学论》设想的分析所得到的结果是否真的与它操作的对象具有同样的意义并不清楚;它并没有更明显地揭示出意义。
· 维特根斯坦开始只否认了:分析能让你早已有之却未加分析的语句所表达的思想更清晰。
· 维特根斯坦隐含地假设了语句的意义也是其在语言中的用法,其中命令的“用法”包含了当有人遵守这个命令时所做的事情。
· 如果可能情形中根本没有什么会成为与这些句子相关的对象,思想如何还能是关于可能情形的。这个问题不只与陈述句相关,对于问句和命令句也同样会有。
· 《逻辑哲学论》的辩护者会得出结论:你不能因为经过分析的命令和未经分析的命令有不同的用法而批评我。因为这并不表明经过分析的内涵和未经分析的内涵不一样。
· 针对分析提出的另一条反驳思路是:在将思想的各组成部分分离的时候,是否有什么关键的东西是思想不可能丢掉的。
· “又红又黄的星形”的经验经过分析,可能在他的语言中会表示成TS,其中“S”表示星形而“T”表示复杂的“又红又黄”的色彩经验。将他的经验描述翻译成“RYS”或者“R*YS”并不成立,因为那样就会让“黄色”早已是经验的一部分,但是他可能在仔细审视下注意到黄色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一直都是他经验的一部分。
· “简单对象”超出了分析的范围,而不是像你能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的那样。
· 要区分代表简单对象的词语和代表复杂对象的词语,就要看它们在语言中的作用,而不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形而上学复杂性或复合型
4.“句子是名称的组合”
· 维特根斯坦认为,人类语言本质的特殊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思想是有内涵的命题,而一个命题只能有一个内涵,它描绘着一种可能情形,而且一个命题只有按照逻辑分解,才能是一种可能情形的图画。
· 一个命题是复合的,即是由其他语言表达式组合而成的,那它就要和其他命题有共同的语义意义。
· 《哲学研究》第2节中的任何一个句子都不与其他任何句子有共同的语义意义。从《逻辑哲学论》的观点来看,这一定属于日常语言隐蔽了它要表达的思想的结构那种情况。
· 只要一个人努力弄清楚他在陈述某事时到底伴随着什么东西,他就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伴随的心理过程发生。
· 说你意指一个句子是复合的,并不是描述某个伴随着言说行为的内在过程,而是将那个句子与你当时使用的那种语言中的其他句子作比较。
· 我们渴望解释《逻辑哲学论》中命题可以传达新的东西这一事实。只有我们假定理解一个命题意味着把握了某种复合的东西,因而也就把握了那些命题的元素的排布可以表达什么,我们才能解释理解某些特定命题的能力会唤醒理解一整套其他命题的能力。
· 我们需要的思想概念是一个理论概念,我们接受它仅仅是因为它所解释的行为方面的素材。这并不是说人类就是这样的,而是说它是不是这样属于经验问题。
· 因为我们不能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我们称之为指向形状(相对于指向颜色)的身体动作,我们说有一个精神的活动与这些词语相对应。凡是我们的语言暗示有一个实体存在而又没有的地方:我们就想说,有一个精神存在。
二、家族相似与理想的准确性
1.家族相似
· 维特根斯坦想要质疑两对语言游戏的同一性,或者每对游戏的两种玩法的同一性。第一对游戏分别由(a)“未经分析的”和(b)“经过分析的”命令语言所组成。第二对游戏包含了(c)《哲学研究》第48节描述的“经过分析的”语言游戏和(d)“未经分析的”语言游戏。直观的想法或者《逻辑哲学论》的观点是,(a)和(d)中所表达的同样的意义在(b)和(c)中得到更加显明的表达。
· 在《逻辑哲学论》中,命题的本质就是它描述了事物是什么样的。命题的最一般形式就是:事情是如此这般的。
· 只要两个命题p和q在同样的情形中同时为真而且在同样的情形中同时为假,那么它们就具有同样的意义。两个命令O1和O2表达了同样的内涵,只要它们会在同样的情形中被遵守且在同样的情形中被违反。
· 一个想法是:理解一个语言表达就是处在某种心理状态,或者在某人的内心中出现某种心理事项,指导着人们使用那个语言表达。
· 维特根斯坦指出,事实比这要复杂得多。人们使用某个语言表达根本不需要任何内在指导;即便确实出现了内在指导的情况,但仍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指导人们的语言使用。
· 我们对某些特定的活动使用“游戏”这个表达,是因为它们跟我们已经称为“游戏”的活动有相似性,或者其他的某种亲缘关系。维特根斯坦称这些亲缘关系为家族相似,而且处于这种关系的事物共同组成一个家族。
· 不需要有什么东西是所有语言或命题所共有的,因为不需要这样一个东西来解释我们使用这些词语的规律或模式。
· 我们称为“句子”和“语言”的东西并没有《逻辑哲学论》中所想象的那种形式同一性,这些东西是在结构上相互之间或多或少有所关联的一个家族。
· 对家族相似的考虑没有破坏《逻辑哲学论》的计划,而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制。
· 让我们设想在所有行为性活动背后只有一种精神性活动的原因,正好是由于我们认为它们必须有一个共同之处。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它们并不需要:“关注形状”可能只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
· 我们已经发现人们倾向于在身体动作背后假定精神活动的四种情形:(a)语言表达式的有意义的用法;(b)关注某物的颜色而不是其形状;(c)用一个句子表达复合的而非简单的意思;(d)说一个简单句时,实际上想表达的是复合的意思。
· 在(c)情形中,我们有两种错觉:第一种是我们认为“意指它是复合的”一定是他说话的时候正在进行着的事情。第二种是因为没能看到“意指它是复合的”可以形成一个家族。
2.模糊性
(1)模糊性与家族相似
· 模糊概念就是其应用并不总能根据个人的把握而确定的概念。有一些东西很难被判定到底是哪一类,虽然人已经知道了回答这个问题的所有相关知识。这种情况叫作“边界情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边界情形可以被看作模糊概念的本质特征。
· 家族相似既不是模糊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家族相似不足以产生模糊性,模糊性也不足以产生家族相似。
(2)模糊性与分析
· 分析中可能还有另一个方面被丢掉了,那就是未经分析的表达式具有本质上的模糊性,而证明这一点正是维特根斯坦讨论模糊性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 在《逻辑哲学论》中,分析的过程应当得到由基本命题以真值函数的形式构造的分析项。基本命题是图画,而且要构成图画,其元素之间就要以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图画的元素以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一事实表明,事物的元素是以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的。
· 每个可能世界都可以让一个基本命题确定地为真或为假。因此这也适用于基本命题的所有真值函数式的复合。每个命题都会在那些使它为真的可能世界周围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因此使用语言也就是表达具有绝对准确性的思想。
· 语言中包含表达模糊思想的模糊手段。要消除模糊性,就要丢掉你一直想表达的意思的某个方面。
(3)对维特根斯坦解释的反驳
· 有理由提出这样两种想法:(a)这一定是错觉,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有模糊的意思;或者(b)不管是不是错觉,这种说法都是很有害的,因为人们不应该有模糊的意思。
· 支持(a)的理由有:(i)如果某人表达了一个模糊的意思,那么他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意思;(ii)模糊的概念是无法被使用的;(iii)我们关联到词语的心理样本消除了词语应用中的所有模糊性。支持(b)的理由有:确切总是比不确切更可取。
· 尽管一个足够松散的概念根本不是概念,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为了表达任何意思,我就必须能够阻止所有可能的空隙出现。
· 很多模糊概念的本质在于它们所适用的是仅靠观察的基础来做出评判的理想条件。对于两个通过观察无法区别的东西,人们不可能毫无矛盾地将这个概念应用到其中一个而非另外一个上。
· 存在一个有穷的对象序列,其中的第一个确定是这个概念的实例,最后一个肯定不是,而且序列中没有一个对象在是否适用这个概念的维度上与它的后继是通过观察可区分的。我们把这样一个序列叫作连锁序列。
· 达米特认为,我们现在非常接近弗雷格曾有过的一个想法,那个想法非常难以理解:模糊表达的用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不融贯的。
· 维特根斯坦认为,从某些规则可能推出矛盾并不会让那些规则变得不可使用,只要实际上我们没有推出矛盾就可以了。
· 从视觉比喻的角度很容易理解把握一个概念是怎么回事。按照字面接受这样的措辞并且认为当某人把握一个词语时他会亲知内省对象,也就稍微难一点。这样为了判定一个词语是否适用,这个内在对象就会被拿来跟外在对象作比较。
· 分析我如何把握“绿色”这个词,还远没有消除“绿色”的模糊性,而只是将其转移了。因为如果我确实把这个色样当作“所有略带绿色的颜色”的样板,那么我对某物是否与那个色样足够相似以至于可以被叫作“绿色的”的判断,将必然会允许存在边界情形。
· 把某物看成某物似乎更主要取决于人们如何对待它,而不是人们看到了什么。这样的话,(a)把一个样板看成如此这般的和(b)用它来判定别的东西是不是在相关的方面与之相似,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就不是偶然的,而是概念上的。
· 没有“内在”或“外部”的样板可以消除概念应用当中的模糊性。尽管我肯定会倾向于认为“一般的树叶形状”在相关的方面和某些东西相似而与另一些东西不相似,但是边界情形还是会存在。
· 表达式太精确往往毫无意义。这完全取决于你想用这个弄得更精确的命题或概念来做什么。
· 维特根斯坦认为,(a)人们不能批评一个度量是不准确的,除非他有理想的准确性概念。但是(b)我们没有这样的概念,即我们不知道什么才算是不可改进的精度。
· 即便关于度量的这两点说得没错,但并不清楚的是(b)这一点对于我们更加直接关心的命题也成立。一个命题可以被看作完全准确的,只要它遵守了《逻辑哲学论》所提出的理想标准:任意可能情形要么使它为真,要么使它为假,即不存在边界情形。
· 另一种回应是针对问题(a)的。那也许是一种奇怪的状态,但是即便在你对不可改进的准确性毫无概念之时,你仍然总是倾向于更精确的测量方法而不是更不精确的测量方法。
3.哲学的本性
· 这里要讨论的是“哲学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种理论”这一观点的延续和变异,意在揭示哲学家曾一度以为的“哲学研究的主题是有价值的”这一看法的荒谬性。
·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不是经验或先验的理论,而是一种活动。它的任务不是帮助我们回答科学也能回答的问题,而是对科学能说什么或能想什么设立界限。
· 要设定思想和语言的界限,哲学只能通过对所有命题(包括哲学本身)进行概括来实现。但是没有一个命题可以做出关于自身的陈述,因为一个命题符号不能包含在自身当中(“类型论”)。
· 哲学的正确方法实际上是这样的:除了能说的,即自然科学的命题之外什么也不说,而且只要有人想说形而上学的东西,就向他证明:他说出的命题中有些符号是他没有赋予意义的。
·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抛弃了早前认为这些事实不可说的理由。因为他不再认为必须一劳永逸地给出符号的意义。不同的使用方式之间存在着关联,把一个符号的用法延伸到新的情形,人们或许依然还能保留那个词语原有的意思。
· 哲学讨论本身是一种语言在其中不起任何作用的活动,表面看起来像是有意义的语句(因为在语法上它们是合式的)实际上则毫无意义,因为它们完全没有用处。
· 我们所做的事情就是把词语从形而上学的语境带回日常使用中。哲学家的工作主要是按照特定的目的做出提醒。
· 为什么正确的回应就必须要放弃哲学论断?为什么人们不能承认,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自己对那个命题是什么意思就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而且尝试为其赋予一个可以检验真假的意义?
· 科学研究经常会赋予词语以某种准确的意义,从多个并不系统地确定日常用法的标准当中根据当前目的选择一个。
· 对这种哲学观念有一种反驳:那会给很多哲学观点以一种经验性的理解。哲学观点不是经验的,而是先天真理。
· 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尝试回答关于人和宇宙的最一般问题,同时坦然承认经验发现也往往与之相关;先验地提醒我们自己词语的日常用法以防止陷入混乱。
4.“命题的一般形式”
· “事物就是如此这般的”(命题大的一般形式)附带着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它在《逻辑哲学论》中的使用告诉了我们命题是什么。你得先知道哪些语言片段表达了命题,才能说哪些是形如“事物就是如此这般的”。
· 命题的本质可以这样被把握:那是一种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东西。我们不能通过把某些词语拼凑起来去问真和假是否“符合”这样的组合来判断到底什么属于命题集合。
· “命题”也许表达的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存在成为命题的这些充分必要条件,并不能表明那不是家族相似概念。
· 《逻辑哲学论》背后所谓的洞见并非如此,而只是在语法规则范围内允许的一种变化。你把你自己所做的语法变化看成你正在观察的准物理现象。
三、意义与理解
· 维特根斯坦围绕《哲学研究》第136-137节所讨论的“匹配”概念开始进一步讨论理解和意义:《哲学研究》的核心。
· 一个词语的使用要“匹配”其意义,而只有认为意义并非使用本身,而是指导着使用的东西,你才会这样说。
· 反思一下你突然理解什么东西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情。你在一瞬间把握那个东西,我们以这种方式把握的东西肯定和“使用”不一样,因为使用是在时间中延续的。
1.立方体
· 当你在一瞬间理解某事的时候,你心里浮现出的是什么东西?维特根斯坦首先考察了那是一幅心理图画的看法。只要在考虑它们的功能时,内在图画和外在图画其实毫无区别。
(1)图画及其投影
· 维特根斯坦否定,只有一种对一个词的用法能与图画相匹配。人可以想象出通过一种投影的方法使那幅图画匹配。
· “一种投影的方法”是这个意思:设想某人有办法画出想象的“投影线”并把画面中的立方体表面上的点与一个物体表面上的点连到一起。如果描绘的立方体与某个物体的点可以一一对应,那么我们就可以将“立方体”这个词应用到后者。无论怎样画这样的线,这个图画本身之中并没有什么东西与之“匹配”。
· 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关于图画所说的东西和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关于句子和命题符号所说的东西很接近(他认为后者都是图画)。一个命题或者图画式的符号仅仅出现在某人的心目中算不上理解了那幅图画,因为图画不可能包含自己的投影方法。
· 《逻辑哲学论》还有这样一种观点,要以某种方式理解这幅图画,他本身也必须上演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他必须思考其含义,这样做就是他所说的“投影”。
(2)“极端普遍的自然事实”
· 维特根斯坦并不是主张,无论如何理解“匹配”都不能说对那个关联词语的使用,匹配或没有匹配一个人心中的图画。他要反对的是对匹配造成的结果的误解。
· 那个不合法的看法是说,那幅图画不知怎的强加了一种用法给我们,使得一次匹配那幅图画的使用不是因为该次使用是对那幅图画的正常反应,而是独立于我们的正常反应。
· 当你对某人说:“给我拿一个这样的东西过来”,并向他展示了一幅立方体的图画,他就会给你拿一个立方体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某人偏离了这种正常的情况,他使用“立方体”这个词的方式与那幅图画不匹配。
· 维特根斯坦承认意义可以是心中呈现的图画,但是只有当那幅图画的使用也能“呈现在你心中”时才成立。而当你准备把那幅图画按照通常的用法去使用时,那种情况就会发生。
· 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匹配或不匹配图画,但那只是因为图画有其实际的用法。在解释的顺序上,使用是先于意义的。那幅图画之所以有那种意义,是因为我们通常赋予它的用法。
· 我们概念的模式,即我们用词语去表达概念的模式,依赖于“极端普遍的自然事实”。
· 一个心理事件能被当作“该应用呈现在你心中的表象”,这取决于在时间中展开的一般事实,但那个事件本身不需要在时间中展开。
2.倾向
· 要区分对一个序列的理解与对该序列的实际展开,因为前者是无穷的而后者是有穷的,所以理解这个序列必须处于某种心理状态。
· 我们“应用规则的知识”就像关于乘法表的知识:这种状态是永远在那里的,因为人们认为这种状态属于倾向。
(1)A倾向和B倾向
· 说某物有这种意义上的某种倾向,其实就是指在一定的假定情形下,只要满足了特定条件它就会发生什么。让我们把这种特性称为A倾向。
· 物体具有某种A倾向背后的这一实际性质,通常被叫作A倾向的基础,我们在这里称之为B倾向。
(2)第一个反驳:《哲学研究》第149节
· 如果有人说知道ABC是一种心理状态,那么他设想的是某个心理装置的状态,我们可以借助它来解释那种知识是如何得以表现出来的。这样的状态叫作倾向。维特根斯坦说的倾向就是指B倾向。
· 维特根斯坦的反驳是:ABC的知识不能这么界定,因为我们判断某人是否掌握那个知识的唯一标准就是行为表现,而不是通常情况下能解释那种行为表现的状态。
· 理解不是一种状态也不是心灵或大脑的B倾向,而且实际上根本不是状态,因为给定某人的A倾向,他是否理解当然与他的B倾向无关。即便他实际的B倾向能解释他的A倾向,这一点仍成立。
· 我们可以把任何涉及从一种格式的原件派生出另一种格式的复制品的活动称为“阅读”。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学生是否读了第一个词。而机器是否读了第一个音符是有答案的,因为不只是因为它的表现,而且还有它的内部构造让我们可以判定它是否在“读”。
(3)第二个反驳:《哲学研究》第158节
· 维特根斯坦似乎在这里对阅读(理解)是一种大脑状态的观点提出了新的反驳:没有理由先天地假定这种状态是能阅读的人所特有的行为的基础。没有理由假定行为上的A倾向背后有着神经上的B倾向作为基础。
· 维特根斯坦认为行为倾向,尽管其表现能证明学生能读或者掌握了数列,也可能无法用大脑状态来解释。
3.理解与指引
(1)两难困境
· 一方面,似乎不存在特别的理解的经验,因为任何这样的经验都可能同样伴随着误解;另一方面,如果理解的开启或发生并不妨碍我的认知,那么一个人说他真的理解了就没有根据。
· “我现在理解了”这一陈述并不描述任何过程。意识到任意一个这样的过程从来就不足以让任何人有根据地说出“我现在理解了”。存在特定的情境能让我有理有据地说我可以继续下去。
(2)阅读、派生和指引
· 《哲学研究》第156-178节对阅读的讨论实际上有三个目的。其中之一是用一个相对简单的心理动词(“理解”和“阅读”)来说明这些词怎么会不能指称任何类型的过程,。
· 第二个目的是说明一个人在把那个表达归到自己身上的时候,他如何能够证明这是有根据的,特别是说话的场景如何能为某人所说的话提供理由。
· 第三个目的与阅读的本质而不只是简单性有关。某人在大声读一段文本时,他不仅在看文本的同时说出了那些词语,而且他的话语是由那些印刷的字母所派生的或指引的。这种派生概念也是那个更为复杂的理解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
· 在随机程序和确实有派生操作的程序之间并没有一条清晰的界线。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结论,派生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因而阅读也是。
· 我有理由说我已经理解了这个数列,这不是因为任何一种特殊的经验,而是因为我说出它时的特定情境。
· 维特根斯坦有一个更深入的论点来反驳如下观点,即一个人有理由说自己是被指引的,是因为他有一种能区分有指引和没有指引的经验。维特根斯坦用内省的方式证明不存在“指引的经验”这一经验性结论。这样它就像休谟用来反驳关于自我的特殊经验存在的论证那样具有决定性。
· “经验到因为”就是经验到一种必然联系,也就是《逻辑哲学论》早已排除掉的那种经验。“经验证明”的东西不是一些什么必然联系,而只是统计学上的关联。
· 当一个人说“我现在搞懂这个数列了”时,他实际上能够续写数列,这是极其普遍的自然事实,正是由于存在那种规律(不论他是否相信),他的说法才有了根据。
4.悖论
(1)偏差的可能性
· +n这个序列中一个完全理性的人未曾遇到的任何一步都可以让他开始出现偏差,后者与那些他偏离的人所接受的训练是完全一样的。而且没有理由将这一点限制在数列的范围。
· 对于任何词语的任何一次使用,那些与我们一同接受训练的人有可能同我们争论这一次使用,不论用法是多么明显。这意味着,我们假设规则或者命令当中以某种特殊方式包含了未来的使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 一个符号或内心与之伴随的任何现象本身都不具有对我们来说特别亲密的特殊意义。让它成为这个而非那个东西的符号的,是我们通常如何回应它。那就是在这个情况下我以这种方式而非别的方式回应它的根据。
(2)意义事实
· 为词语的使用假定规则或者原来已有的用法,通过它能区别正确的和错误的使用方法,这是徒劳无功的。我们仍然得在每一步做出选择:要不要沿用这种或那种用法。
· 按照某种理解,无论我做什么都是遵守规则的。这就是著名的“规则遵守”悖论。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的结论是:一条规则不能告诉我该做什么,通过规则也不能表达什么意思,并由此得出一个显而易见而又引人注目的推论:任何词语都不表达意义。
· 谈论意义主要是基于一种与常识相悖的比较方式。你和琼斯用同样的方式使用“+”,不是因为你们都对它赋予了同样的意义;如果你们基本上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我们才有权说你们对它赋予了同样的意义。
· 和克里普克不同,维特根斯坦没有否认你说出一条规则时,你表达的或想要的是这个而非那个东西,他也没有否认听者的行为可以同命令所表达的意思相符或相悖。
(3)“非理性的东西”
· 维特根斯坦指出,我们能想出不同的解释并不能表明,我们从来没有以确定的方式理解那条规则,或者它从来没有告诉我们该做什么。那个规则确实告诉了我们要做什么,因为我们实际上做的事情是对那条规则的反应。
· 维特根斯坦其实是说,某人掌握了一条规则表现在通常情况下所说的“遵守那条规则”和“违反那条规则”这一事情上。
· 你可以表现远远超出你明确提到的例子以外的事物。我们可以用“等等”或者省略来做到这一点。用案例演示同样也能表现那样的事物。
· 反对者主张的是,为了表现我的意思,我必须排除所有可能的替代理解,因为不然的话,听我说话的人就得在不同的理解中猜测。但是根据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这里消除的不是人们的猜测。除非他心里出现了许多种方法并且要从中选择,否则他就没有猜测。
· 没有根据地使用一个词语(或按照规律延续数列)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利使用它。
· 如果《哲学研究》第210—212节的大意正确的话,那么我对别人的理解与其说是理性的,还不如说是非理性的或本能的反应。
四、私人性
· 《哲学研究》在处理了规则遵守、意义和理解之后,是关于感觉和感觉性语言的讨论。感觉的状态和过程是否等同或者可以被还原为物理的状态或过程?还有一部分兴趣在于很多哲学家都把感觉置于语言的基础地位上。
· 感觉状态要发挥出这些哲学家设想它们应该发挥的作用,其所有者就必须有可能说出它们,而不需要关于外在的或身体的标准的知识。如果一种语言的所有者不依靠任何这样的标准来指称各种感觉,这样的语言被称为私人语言。
· 立方体的图画约定俗成地具有这些而非那些用法,这一事实为我们把这个事件叫作“一种用法在心中的呈现”的做法提供了辩护。
· 私人直指定义似乎将一个词语的用法放到你的心中,而没有使用这个印象的其他任何规律性。我们要考察的第一个论证就是针对这种定义的可能性所提出的反驳。
1.私人语言
(1)准备工作
· 这种语言的单词(a)指称的都是只有说这种语言的那个人才知道的东西。这些单词(b)只有使用这种语言的那个人才能理解。性质(b)是性质(a)的一个结果。让我们把具有性质(a)的语言叫作有认知特权的语言,而称具有性质(b)的语言为个人特有的语言。
· 克雷格证明,一种语言可以在有认知特权的同时不是个人特有的。设想要让别人理解一种有认知特权的语言,只要让他具有关于那些词语意义的真信念就可以了:不需要达到知识的程度。
· 维特根斯坦随后对他的目标给出第三种界定:他说自己关注的是这样一种语言,(c)其词项指称的是完全没有自然的外在表现的(别人能通过它们判断是否出现了)状态或事件。维特根斯坦反对的目标是(c)类语言。
(2)日记里的“S”
· 我想要记一本日记,其中记录某种感觉的出现。为了这个目的,我将那种感觉与“S”这个符号关联起来。这个符号的定义无法被表述。但是我仍为自己给出了一种直指定义。定义的作用是确立符号的意义。正是通过我集中注意力做到了这一点,因为我在内心铭记了这个符号和这个感觉的关联。可是“我在内心铭记”的意思只可能是:这个过程让我在未来也能正确地记住。但是在现在这个情形中,我没有一个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
· 维特根斯坦这里攻击的观点是:人们可以通过直指的方式定义我所说的那种私人语言的词项。“S”应该指称一种没有自然的外在表现的感觉。所以这一小段的目的在于证明人们不能通过私人的直指定义来确立私人语言的符号的意义,即指称。
· 私人直指定义最终还是无法赋予“S”这个词任何意义。真正需要的是,这一定义能让日记作者准确无误地记住那种联系,即“符号和感觉之间的联系”。但是一个私人的直指定义不能实现这一点,因为它没有为我正确使用“S”提供标准。因此设想的私人直指定义根本不是“S”的定义。
· (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是什么意思?(b)为什么成功的直指定义一定要让你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c)“正确的标准”是什么?(d)成功的定义为什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正确的标准?(e)为什么私人直指定义不能满足条件(b)以及/或者条件(d)?
· (i)证实论: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你就得指出它再次出现的证据,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ii)意义核实: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那么你必须确定一种方法来核实你以后用“S”表达的是什么意思,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iii)类别论:如果你把一种感觉命名为“S”,你必须确定你命名为“S”的东西是什么类型,而那位私人语言学家做不到。
· (i)证实论:(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日记作者在体验到他最初命名“S”时的那种感觉的日子在日记里写下“S”。(b)成功的直指定义一定要让人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因为如果有人以很不一样的方式使用“S”,那么他就没有在符号和感觉之间建立起联系。(c)正确的标准就是验证某人正在体验的感觉被正确地称为“S”,也就是当初定义的同一感觉类型。(d)正确的标准是必要的,因为为了在使用“S”时与定义保持一致,就像(b)要求的那样,某人必须能判断自己是否那样做了。(e)私人直指定义不能满足条件(d),从而也不满足条件(b),因为在私人的情形中,某人没有办法检查他是否在使用“S”这个词时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 (ii)意义核实:(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记得在“S”的定义中出现的那种感觉。(b)一定要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因为一个人为了用“S”表示S,他就必须知道“S”的意思,除非记住“S”的定义,否则他就不知道“S”表示什么意思。(c)正确的标准就是检查一个人是否记得“S”的定义的方法。(d)正确的标准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人们就不记得它的定义。因此根据(b)可以得出,那个人不知道“S”是什么意思。(e)在私人的例子中,一个人不能检查他自己对那个定义的记忆,因为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之比较。
· (iii)类别论:(a)“准确地记得那种联系”就是以后使用“S”与初次定义确定的正确用法保持一致。(b)不能满足这一点的定义就不能确立这个符号的意义。(c)正确的标准不是让日记作者能说出正确用法的手段,而是使得这种而非那种用法正确的东西。(d)一个成功的定义必须提供这样一个标准,否则符号“S”的使用就没有对错之分。(e)但这在私人的情形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说“S”的同时仅仅集中注意力于S并不能使随后的某种用法比别的用法更正确,因为它没有明确“S”应该表示什么类型的事物。
(3)盒子里的甲虫
· 根据“洛克式”的观点,我们日常语言的词语主要指称观念,即类似感觉内省的对象,其作用是充当“内在样本”。如果有人能把这种解释推广到(比如)英语的所有一般词项,那么他就有理由反驳维特根斯坦:词语用法表面上具有的多样性实际上掩盖了深层次的共性。
· 如果洛克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日常公共语言中的词语指的其实是原则上对其他任何人都难以知道的实体:至少没有人能为其他任何人所得到的东西提供任何证据。这使语言变得在认知上有特权。
· 如果我们在“对象和指称”的模型上理解感觉表达的语法,那么这个对象就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 假设每个人都有一个装着东西的盒子:我们把盒子称为“甲虫”。谁都不能看到别人盒子里面的情况,每个人都说自己只需要通过看自己的甲虫就知道甲虫是什么。盒子里的东西根本不属于语言游戏,就算是作为“某个东西”也不在语言游戏当中:因为盒子甚至可能是空的。
· 甲虫对应我们的内在的或私人的观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把它们与(比如)英语中的一些感觉词语关联起来,而这些感觉词语正是对应类比中的“甲虫”这个词。公众对“甲虫”这个词的使用,不管它是什么,并不依赖于任何一个人的盒子里的东西。
· 这个论证试图证明,如果我们只关注这些词的公共用法,即我们一致同意的用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这个论证的解读中消除所有对私有对象的指称。
· 让我们假设一个人对一个词的公共用法,就是他对给定的感官刺激做出反应而说出、同意或反对含有这个词的句子的全部倾向。两个人对一个词有相同的公共用法,当且仅当其中一人对该词的用法与另一人对该词的用法相同。
· 基于对这个相同的公共用法的理解,那个论证确实能证明,两个人在将一个表达式与不同的私有对象关联时,他们可能对该表达式仍然有相同的公共用法。但它并没有证明,私有对象不论如何变化都不会影响一个人如何使用这个词。
· 这个论证证明,只要我们在其他地方做出补偿性的变化,我们就可以在随意改变内在对象的同时,保持公共语言的使用。这个变化必须给最初被指派了不同对象的单词指派不同的内在对象,而且必须给最初被指派了相同对象的单词指派相同的内在对象。这样的变化被称为内在对象的注入。
· 如果注入与我们的公共词语相关联的内在对象不会对它们的公共用法造成影响,而且两个人对指称不同的词语不可能有相同的公共用法(“语义行为主义”),那么盒子里的甲虫论证就可以证明,公共语言中的词语都不指称任何被关联的内在对象。
· 如果维特根斯坦的“盒子里的甲虫”论证证明了内在对象与语义无关,那么它也能证明外在对象与语义无关。所以对我们的语言进行洛克式的理解(我们语言的词语指称它们所关联的私有对象或内在对象)不会因为这个论证而面临特殊的困难。
2.内在的和外在的
· 各种各样的错误观念会影响关于感觉的哲学思考,甚至我们精神生活的整个图画。这些错误观念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可以被称为笛卡尔式图画的东西。
· 维特根斯坦攻击它的各个角度是:(a)各种感觉状态的承担者对他自己的感觉状态具有特殊的认知权威;(b)我们不可避免地对别人的感觉状态处于无知状态;(c)各种感觉状态的承担者是一个自我或灵魂,与身体不同;(d)经过将第一人称情况下的理解进行转移,我们才开始理解第三人称的感觉归属。
(1)笛卡尔式图画
· 这幅基本的笛卡尔式图画就是:从任何人(比如我)的角度来看,世界都是可以在形而上学上被分解成两个逻辑上独立的部分。一方面是物质世界或“外部”世界。每个人至少在原则上都有同样好的机会来观察这个世界。在实践中,我比其他任何人都能更好地观察到这个世界的有些部分。
· 另一方面是精神世界或内部世界。这个世界里面是精神状态、过程和事件,以及感觉、情感、情绪,还有思想、信念和偏好。我比其他任何人都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精神状态。我的感觉是直接的内部观察的对象,通过它我能以不会犯错的方式认知到它们。我关于它们的知识是有保证的,而那是我的纯粹外部世界的知识所无法得到的。但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直接观察到它们。
· 观察这些感觉状态是一个被称为“自我”的精神实体,直接观察它“拥有”的感觉。有许多这样的自我,每一个都对应于一个人,它能直接观察到而其他的自我不能直接观察到“它的”感觉。但是自我可以通过专注于自己的感觉来理解另一个自我拥有一种感觉是什么样子。
(2)认知不对称性
· 维特根斯坦认为,“我知道我很疼”的意思是“我很疼”,因为知识陈述在没有理由质疑的情况下不成立。
· 认为“我知道我很疼”表示“我很疼”的意思的另一个理由是,“我很疼”不是人们知道或相信的东西,因为它根本不是对任何事物的描述,而是一种伪装成断言的吸引注意力的手段。
· 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琼斯并不真正知道我是否痛苦。这种情况当然会促使我们背离“知道”这个词的“普通用法”。但那不是任意的背离,而是结合了普通说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承认的知识原则与从笛卡尔式图画中获得的原则,而且基于尊重这些原则的一种“知道”的意义,我们就能证明根本没有他心的知识。
(3)自我
· 根据笛卡尔式图画,你对“我很疼”的理解一方面涉及“疼痛”与内在对象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涉及“我”与内在主体(这些感觉状态的拥有者)之间的关联。
· 休谟指出,当他“进入自己的经验”时,他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拥有者,而只会遇到感觉本身。维特根斯坦似乎在《逻辑哲学论》中赞同这一观点。
·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相信一种“形而上学”的自我,这种自我不是在经验中被发现的。它的精神行为将意义注入其标志性的思维过程:通过投影方法,它以某种方式把名字与它们的指称对象联系起来。语言本身是思维主体的一种内在反映。
· 在《哲学研究》时期,维特根斯坦部分地修正了他早期的看法。一方面,他不再认为形而上学的自我是意义的一个必要条件。“意义行为”或“投影行为”是虚构。另一方面,他仍同情《逻辑哲学论》所表达的休谟式论证。他认为当我说“我很疼”时,我没有把那种性质归属给任何东西。
· 当一张嘴说“我很疼”时,我们知道哪个身体需要治疗。因此“我很疼”中的“我”这个词的作用是吸引人们对某具特定身体的注意。
(4)第三人称感觉归属:反面的论述
· 这个关于认识不对称性的笛卡尔式观点的基础在于,我在把感觉归属给别人时所做的事情。这一点可以表述为关于我们如何把握第三人称归属的观点。
· 根据笛卡尔式的观点,从“我的痛苦”到“强尼的痛苦”的过程基本上是相同的。要理解感觉词语首先就得理解它们表示与你处在一种特殊关系的内在对象。当某人了解到“强尼的痛苦”表示的是强尼内心的对象,他就将自己的理解扩展到第三人称的情况。
· 在第一人称声明的例子中,“我”的作用是将人们的注意吸引到说话的那张嘴和关联的身体。这并不需要熟知内在对象(疼痛)和内在主体(“拥有它”的“自我”)之间的某种关系。对“我很疼”的掌握并不能让你通过抽象来掌握“强尼很疼”。
· 因为“我很疼”中的“我”没有指称任何主体,所以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可以把“强尼很疼”理解成:只是把“我很疼”的主体变了,而对象或客体没有变。
(5)第三人称感觉归属:正面的论述
· 一个“内在过程”需要外在标准,而且我们依据疼痛的标准(疼痛自然的而不自觉的行为表现)才能判断是否归属它。
· 一种证据依赖于那个证据本身与它要证明的东西之间具有可以观察到的关系,但另一种证据并不依赖于它与它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物之间有能被观察到的关系。第一种证据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征候”,第二种证据就是他所谓的“标准”。疼痛的表现是衡量疼痛的标准。
· 一个说话者通过学习判定它们的标准来学习它们。你所学到的是一种被当作疼痛表现的行为。你对“疼痛”这个词的掌握,包括能够区分疼痛行为和其他类型的行为,并将前者视为断言其他人在疼痛中的可推翻的根据。掌握基于这些理由的“疼痛”归属就是掌握我们的疼痛概念。
· 疼痛的概念中包含了琼斯可以有认为我很疼的理由,即我疼痛的表现。这种关于第三人称感觉归属的论述完全颠覆了那幅笛卡尔式图画。
(6)“疼就是疼”
· 根据维特根斯坦对它的论述,好像“疼痛”这个词只不过存在着第一人称用法和第三人称用法的歧义。所以只要我为每一种用法指定不同的词语,我的语言就不会有任何损失。
· 根据《逻辑哲学论》,一个词的语法行为是由它所指的简单对象的本性决定的,而知道这个对象就是知道它在事态中所有可能的出现。
· 《哲学研究》第403节中的记号的可能性向《逻辑哲学论》的作者表明,人们可以在不知道别人也可能会疼的情况下知道“疼痛”在那种语言中表示什么,即疼痛是什么。
· 我们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的使用中使用相同的“疼痛”一词的意义是,人们能够在一个语境中学会使用它,因为他能认出这个词在另一个语境中出现过。
· 某人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情形中使用同一个词的理由,既不是事物的本性强迫我们的,也不是在逻辑上不愿接受的偶然结果。如何扩展我们在某些有限领域中学会的词语的用法,属于我们用来解释相关概念形成的“自然事实”。
(7)“老天有眼”
· 为第三人称归属提供了依据的是它们的标准。在疼痛的情形中,那些标准都是行为的,但只要它们是“外部的”就够了而不必是行为的。
· 在《逻辑哲学论》中,陈述成真条件是解释一个命题的唯一方法:因为命题的本质是提出关于现实的论断,说出事物是什么样子的。关于第三人称感觉归属的笛卡尔式解释满足了这一要求。它试图说明强尼疼痛的条件是什么,而不仅仅是让我能这样说的理由。
· 排中律的应用似乎表明,阅读、意义、理解和疼痛的归属比维特根斯坦所允许的要多。因为排中律似乎要求事实要么这样要么那样,即使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
· 我们必须区分逻辑法则本身(那只是我们语言的一种约定)以及它向我们展示的图画。这幅图画描绘的是一个超出其可见部分的现实区域、。但那幅图画、没有告诉我们表达的实际用法。
· 我们当然应该接受排中律本身,但我们不应该认为它揭示了在我们实际使用第三人称感觉归属的方式中有任何不一致之处,那正是维特根斯坦认为自己在描述的东西。
· 哲学只是把一切都摆在我们面前,既不解释也不演绎任何东西。
第四部分:接受与影响
· 罗素批评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似乎已经厌烦了严肃的思考,并且提出一种理论要让这样的活动变得可有可无。罗素从来也不相信得出这些草率结论的那个理论成立。如果它成立的话,哲学最多能帮帮辞典编纂者,而最坏也不过是茶余饭后无聊的娱乐。
· 罗素的判断可能是由于他把维特根斯坦与赖尔以及奥斯汀领导下的牛津大学“日常语言”学派混在一起而产生的偏见。
· 《逻辑哲学论》从1925年左右开始统治被称为“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家和哲学家群体的思想,因而对美国的实证主义遗产造成了间接却深刻的影响。
· 达米特关于逻辑和反现实主义的著作是从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前提出发的。他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借鉴的观点是,公共语言中不能存在私人的语义学成分:如果两个人对一个陈述句的使用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关于其意义也就能达成一致。
· 语言使用当中不是每个方面都与所涉及的语言表达的意义相关。在刻画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中,我们公开地将“真”和“假”应用于简单的数学陈述,却没有什么能将它们与证明和反驳的概念区分开来。因此经典逻辑进一步假设每一个陈述要么真要么假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样经典逻辑的排中律(真值表形式)最终也是没有根据的。
· 维特根斯坦本人会反对语言使用会受到批评的观点:哲学家应该描述语言使用,而不是批评它。
· 克里普克的开创性著作可能是受到《哲学研究》的启发的美国哲学家最有影响力的作品。基于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遵守的表述,克里普克对意义提出了一种全面的怀疑论。根据这种怀疑论,根本就没有意义、理解、规则遵守等。但是他遵照着休谟也提出了他所谓的“对这些怀疑的怀疑论解决方案”:我们可以合法地说某人的话所表达的意义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只不过我们千万不要认为这样做是在描述事实。
· 这种怀疑论本身虽然不是解决方案,但它与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和指称不可测度性的著作之间具有显著的连续性。他们主要的差异在于,蒯因的论证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没有什么“内在的”过程可以将意义赋予本来无意义的符号;而维特根斯坦的一大成就正是他对这个前提的论证。
· 维特根斯坦认为诸如意义和理解之类的东西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真概念强烈地暗示了他认为我们不能在断言中划出一条界限来区分断言有没有“陈述事实”,所以他也可能会否认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决方案”中有什么可怀疑的。
· 《哲学研究》指出,你可以向其他人展示你的意思,但对方必须属于会和你有相同的自然反应的共同体。麦克道尔自己的认识论其实是从这种观点发展起来的:人们可以真的听到他所在的共同体中的某个人在思考什么,而该共同体之外的人就不行。
· 这只是麦克道尔以他自己的方式处理和发展的许多维特根斯坦思想当中的一个,其他的还包括私人语言论证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即哲学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回应性的而非建设性的活动。
第五部分:进阶阅读指南
· 对《逻辑哲学论》最好的简要研究仍然是拉姆塞的评论(Ramsey 1923)。这两个文献(Mounce 1989, Kenny 1975)都是很好的介绍。
· 贝克和海克两人对《哲学研究》里程碑式的研究(Baker and Hacker 2004)包括了逐节的文本解释,以及讨论文本的问题和由文本引出的哲学问题的学术论文。
· 班伯勒(Bambrough 1960—1961)尝试将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应用到共相问题上。斯特恩(Stern 2004)对《哲学研究》从“皮朗式”的角度做出了非常优秀、敏锐的解读。
· 黑尔(Heal 1989,第九章)讨论了维特根斯坦对证明和意义的观点,而莱特(Wright 1980)也对此作了讨论。米勒和莱特的著作(Miller and Wright 2002)是一部论文集,其中收录的论文聚焦于克里普克讨论规则遵守的那本书。
· 克里普克写的后记(Kripke 1982)非常清楚地讨论了维特根斯坦关于他心问题的看法。《蓝皮书和褐皮书》在最后15页对维特根斯坦关于自我的看法做出了很有帮助的讨论。他的“关于私人经验和感觉材料的讲课笔记”能在《哲学事件,1912—1951》中被找到,其中包含了对理解“私人语言论证”非常有益的背景。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阿迈徳,《导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