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疯传的一个案子,让律师圈食宿不宁,让律师深感自己的执业风险大的不敢想象,各方律师也发表了一些观点,但是,147万的赔偿判决压得律师喘不过气来。为了更好的分析案件,抛砖引玉,我们先案情回顾一下
第一,法院通知律师缴纳5元诉讼费,律师忘了,导致当事人丧失诉权
杨某红因劳动报酬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期间委托深圳某律所安排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因律所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及时告知委托人杨某红,致使杨某红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南山区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原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杨某红丧失了对原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提请法院审理的诉讼权利。
杨某红因此将深圳该律所诉至南山区法院,一审律所败诉,法院判令律所赔偿杨某红损失194万余,并退还15000元代理费。该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经审理后深圳中院判令该律所赔偿杨某红经济损失147万余,并退还代理费。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是要预交诉讼费,是律师多了,还是法院多了?
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10元,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有10元的诉讼费。但是,安律注意到了深圳市中院在2014年修订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深圳市两级法院对于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你看诉讼费不预交的,既然不预交,法院审案就是了,等结案的时候,收费看有谁承担。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案件,认为诉讼费收取法院应该2次以上通知才能处理。即便要缴纳,也是要通知2次,法院一次定音,按照撤诉处理,是不是也鲁莽。
第三,法院如何知道,没有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发生损失147万呢?
诉权不等于胜诉权,一个是金额不确定的客观标准,一个是金额确定的主观主张,如何能够混为一谈?杨某主张的多,拿到就能胜诉这么多吗?
律师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赔偿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合同,看看合同是如何约定赔偿义务啊的,不是按照当事人的诉求确定律师的赔偿义务,法院的理解真是奇葩的无言以对。
第四,赔偿147万对律师执业风险有啥启发?
遇到这样倒霉的事情,律所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就是算了,避免舆情继续发酵,就算147万买个教训,交了一次学费,虽然学费有点贵,但是也无可奈何?第二就是继续申请再审,我自己大概率的判断,翻案的几率比较大,有补救的机会,毕竟147万对于律师来说也不是小数字,努力挽回损失也是必要的。
对律师执业风险的启示:
1 要认真对到和当事人的代理合同,权利义务要有设计的,该让当事人干的事情,不要大包大揽,你做的多了迟早会出差错。全权代理并不是什么好事?
2 律师的工作一定要勤勉尽责,要学会吃小亏,遇到这样的案子,就自己先垫付了,让后在问当事人要,如果真的不给也不就5元吗?不至于最后搞得一次鸡毛,蓬头垢面。
总结:设计好代理合同+勤勉尽责+学会吃小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