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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多变的词汇,与生活的很多方面联系在一起。它是和宗教信仰、宗教行为紧密相连的一套权威主张,是国家借此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社会的一系列法则,是确保长者权威的一套延伸的家族结构,是一种语言形式,是一种职业类型,是一种把某些不利的人口因素驱赶到边疆前线的方式,也是一种招募劳动力为国家服役的渠道。
法律并非仅仅是理性的行政管理的工具或野蛮的实用政治需要,而是深深根植于这个社会所赖以产生的宗教信仰和礼仪制度。
法律权威性的建立方式:(1)盟誓。(2)制造青铜“刑鼎”。(3)作为约束力量的誓言文本
认为人类的不端行为会影响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导致了一种确切的与刑罚有关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刑罚会被施加“报”,暗示着将被犯罪扰乱的自然平衡恢复正常。为了起到预期效果,一项刑罚既不能太严酷,也不能太仁慈;如果刑罚和真实的犯罪不能平衡,自然秩序就不能再恢复了。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学者们在某些情况下会争论由于不合适的刑罚或者根本没有给予刑罚而造成的特别自然灾害,或非正常现象。
早期帝国时代的法律仍然与该时期的宗教行为和理念紧紧联结在一起。
在周代,姓是一种贵族特权,但是在战国时期,姓被扩大到普通家庭。
人口登记以及与人口相关的地图,证明国家政权开始把自己的权利升华到法律档案这种表现方式。
正如詹姆斯·博伊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详细论述的那样,法律不只是一个规则和刑罚的体系,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语言和修辞。
在成效的法律和行政管理都根植于词语的正确使用,这样才能确保它们和行动相匹配。
在早期的理论中,有一个相关的理念得益于孔子的规则。那就是孔子“正名”思想。“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仪不兴,礼仪不兴则百姓手足无措”。
在传统的注释中,法律是语言所具有的社会权利的精炼表达。
法律、宗教信仰和政治都是这样一类空间:语言在其中是一种表演性的成分。法官的判决和官吏或祭司的语言一样,产生了社会的现实。
早期帝国使用四类体力劳动者:农民徭役/雇佣/刑徒/奴隶
当中央政府已经失去了它统治百姓的能力,国家只能让显贵家族运用他们在家乡的个人社会网络来动员军队。
【栋见】法律是一种政治诉求,是一套语言体系,是一种结合类似宗教权威的解释体系。法律代表了权力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