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以及后果。
我国的基本国策决定了不能对所有权做出根本性变革,只能对使用权和经营权实行承包制,以提高工作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上,各种“承包”应运而生:农村搞土地承包,城市搞企业承包,政府搞财政承包。
财政承包始于1980年,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包干,地方可以留下一部分增收。
1980—1984年是财政包干体制的实验阶段,1985年以后全面推行,建立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既然是承包,当然要根据地方实际来确定承包形式和分账比例,所以财政包干形式五花八门,各地不同。
比较流行的一种是“收入递增包干”。以1988年的北京为例,是以1987年的财政收入为基数,设定一个固定的年收入增长率4%,超过4%的增收部分都归北京,没超过的部分则和中央五五分成。假如北京1987年收入100亿元,1988年收入110亿元,增长10%,那超过了4%增长的6亿元都归北京,其余104亿元和中央五五分成。
广东的包干形式更简单,1988年上交中央14亿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9%,剩余的都归自己。1988年,广东预算收入108亿元,上解的14亿元不过只占13%。而且广东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9%(1989年比上年增加了27%),上解负担实际上越来越轻,正因如此,广东对后来的分税制改革一开始是反对的。这种包干方式给广东经济腾飞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这种承包方式留足中央的,剩下的就可以用于本地建设和使用。地方更有动力扩大税收来源,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一是增值税(只要生产就要缴纳增值税,跟盈利与否没关系),二是上交利润(交给乡镇政府或村办集体做预算外收入)。
20世纪80年代,经济增长快,物价涨得也快。地方政府跟中央约定的分成比例增长也快,相比来说,中央的收入自然降低。至于预算总收入占GDP比重不断降低。
各种不稳定因素累加,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就需要几年谈判一次,地方经济增长快了,下次谈判可能就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地方政府有意不想让预算内收入增长变快,预算内税收跟中央政府分成,但预算外收入政府可以独享。地方政府可以给企业减免税收,以后再以行政收费、集资摊派等形式再收回来。
地方政府因此经常给本地企业违规减税,企业偷税漏税也非常普遍,税收收入自然上不去,但预算外收入却迅猛增长。1982—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年均增长30%,远超过预算内收入年均19%的增速。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达到了预算内收入的86%,相当于“第二财政”了。
基于这个原因,国家税收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阻力。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税收分为三类:中央税(如关税)、地方税(如营业税)、共享税(如增值税)。同时分设国税、地税两套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脱钩,省以下税务机关以垂直管理为主,由上级税务机构负责管理人员和工资。这种设置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扰,保障中央税收收入,但缺点也很明显:两套机构导致税务系统人员激增,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而且企业需要应付两套人马和审查,纳税成本也高。2018年,分立了24年的国税与地税再次开始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