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用社交软件的时候越来越感觉到大数据的可怕。我只要点开其中一个短剧片段,然后刷新刷新,就能慢慢看完这部短剧了;只要进其中一类产品的直播间,一刷新一堆同类直播间出来了;点进某一个话题,一刷新,这个话题相关的占卜、求签、星座分析,也全都出来了。
让我不禁有些担心,这要哪天不小心出点儿什么意外,我家人一点进我手机里的软件,就发现我竟然在看的是这些东西。怪羞耻的。
怪不得前几年有一种说法,说死前最后一件事必须是清空自己的空间。当年空间还是主流,现在死前要做的事情就比较多了:清空某空间、某圈、小某书、某博,甚至清空购物车。哦,还有一件事,还得把某宝支付密码、某信支付密码留下来。想想也怪累的。
但想到现在后台技术的先进,清空也可以恢复,所以我又研究了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案例,还真找到一个相近的案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以后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分享给大家。
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为四原告的近亲属,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被告一北京某公司为该平台北京地区业务运营主体,被告二深圳某公司与被告三上海某科技公司分别为该平台员工端与用户端APP的运营主体,被告四上海某人力公司根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为李某结算薪资。
2021年李某意外去世。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深圳某公司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四原告认为,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查阅李某的个人信息,进而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另外,四原告认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业务需要,均曾处理李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将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二深圳某公司辩称,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账号属于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深圳某公司停用了李某的账号,但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对于用户及近亲属调取个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经提供了供四原告调取李某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另外,四被告共同辩称,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无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张的个人信息。
法院说理
法院说理部分比较充分,简单概括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李某生前未对其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进行安排,因此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对于死者生前个人网络账号而言,一方面,该账号内除了包含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信息外,还可能存在死者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如完全不顾及死者生前的意愿,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则意味着近亲属可能知晓这些隐私,可能明显违背死者的意愿。
另一方面,该账号内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而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相违背。本案中,李某的账号还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内容,因此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允许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并无不妥。
经查,深圳某公司确已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规定了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行使权利的联系部门及具体联系方式,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
故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思考
从法院说理部分就可以看出来,法律虽然允许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查询、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既能较好保障近亲属维护死者合法权益的需求,也尊重死者的隐私权。
也就意味着,近亲属不能直接登录死者的社交平台账号进行查询,也不能向相关平台调取涉及死者隐私的信息。
当然这些都是在近亲属无法直接掌握死者手机、密码的情况下。如果近亲属知晓死者手机密码,直接使用死者手机查看,这就是法律规制不到的范围了,毕竟很难有其他人员再替死者主张隐私权保护。
所以,该清空的信息还是有必要清空的,或者不把手机密码提供给其他人。但这样也有个弊端,不提供手机密码、支付密码,某宝、某信里的余额,近亲属是无法直接转出的,还需要经过诉讼等手段,会经历较长的周期才能取得。
一些胡思乱想,分享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