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买家购买了业主名下的房产,签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100万元,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房屋交付时间,如因卖方提供的证件不实、不全、存在争议等不能完成房屋权属变更或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易时间内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或拒绝出售该房,自行出售该房,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均视为被告违约;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的相关违约责任,违约方另行支付守约方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买方向业主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不久后买方发现房子竟然被查封了后经法院核实,业主在和买方签合同之前,就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业主没有如期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将业主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房屋,原告买方诉称业主一房二卖,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及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方与于业主新签署的《买卖合同》业主返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定金以及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