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属于典型的一题多点式考查方式,涉及三个考点:一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法律文件依据其内容和效力范围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指的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后者指的是针对特定对象、只可以适用一次、只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前者的典型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法律(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立法的产物;后者主要指的是执法和司法的文书记载,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法院的判决、调解书等。题中甲法官促使原告与乙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同类判决同样如此,它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具有个别的约束力,即只约束特定当事人,因此A项错误。
第二个考点是判例的效力问题。判例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受重视,但效力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但在现代英美国家其效力低于成文法),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而又称判例法,我们也将英美国家称为判例法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判例只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它们对于以后法院审理的案件只具有说服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我们国家同样如此。
我国现在正在推进判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定期会公布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案例,以指导各地同类案件的审判。但是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判例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对于下级法院以后的审判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只具有说服力。它的作用在于为将来的法官运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思路、经验和指导,一定程度上消除法律规定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案件提供引导,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因此B项错误,而C项正确。
D项,本题中,乙接受甲法官建议,达成民事调解,属于司法上的行为,该调解书经过乙签署后即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而不能说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