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女职工因怀孕,多次旷工,用人单位在劳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女职工不满公司做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女职工的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解除违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旷工事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职工、包括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但本案事实是,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就诊,确实出现多次未到岗的事实。后续到岗后,持医院病例材料等向公司领导解释。其旷工有合理理由,且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因女职工不得不面对怀孕这一生育负担,故劳动法对其相关权益予以保护,上述事实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本案小结
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基于市场会对女职工进行一点的就业歧视。但并非是无底线保护,若真实存在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本案应考量,女职工未到岗是生理需要所迫,还是滥用权利,若不存在故意恶意对抗管理,用人单位经催告后仍不到岗的,应落实对女职工的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