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有权:丁公司与乙公司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反向否认制度,要求丁公司对其股东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如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措施?
答(1)不能追加丁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不宜以人格混同为由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导致执行力的过分扩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丁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不能追加戊公司。戊公司是丁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对戊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对戊公司也没有直接权利。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