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今天要讲一个痛心又值得所有人警醒的事儿!5岁的弟弟和10岁的哥哥在公园玩耍,谁能想到,弟弟竟从护栏缺口钻进湖边,不慎落水溺亡。而当时,孩子父母都在上班,根本不在现场。这事儿一出,大家肯定都在想,这责任到底该咋划分呢?
咱们先来说说家长的责任。家长可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监护责任那是重中之重。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5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没啥识别和防范能力,就像一只啥都不懂的小羔羊,家长得时刻护着,保证孩子在安全的环境里。可在这起事故里,家长让孩子在湖边无人看管,这明显就是没尽到监护责任,让孩子置身危险之中,就像把小羊独自丢在了狼窝边。
再讲讲公园管理部门。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里明确说了,像宾馆、商场、公园这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荷花湖公园属于这个范畴,公园管理部门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虽说公园设置了观景平台、木栈道、木质护栏和警示标识,还安排了安保人员巡湖,可关键的木质护栏有缺口却没及时修复,这就成了事故发生的导火索。这就好比给房子装了门,却没把门锁好,给危险留了可乘之机,所以公园管理部门也有过错。
那有人就问了,要是公园有注意安全的明示标志,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了呢?其实不然,安全保障义务可不只是立个牌子那么简单。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保护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管理者得采取积极行动,像保障场所设施安全、配备人员等。明示标志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公园还得通过日常巡查、及时维护设施,确保整个环境安全。在这起事故里,公园虽然有标志,但护栏缺口没修复,还是没尽到其他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还是得承担责任。
要是小孩子在野外溺亡,责任又该怎么算呢?野外水域,像河流、水库这些,和公园可不一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那些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范围。法谚说:“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小孩子跑去野外水域游泳,这种冒险行为,责任大多在家长。野外环境危险重重,又没专人管理和安全设施,家长本就该格外小心,不能让孩子独自去这种地方。除非能证明有第三方过错,或者公共管理机构有明显过失,可野外环境复杂,要找到有效证据太难了。要是没法举证,那基本就是孩子“自甘冒险”加上父母监护失职导致的悲剧,只能自负其责。
回到这起公园溺亡案,孩子落水和公园管理方没修复护栏缺口、家长没尽到监护责任都有关系。法院最后判决公园管理方承担20%的责任,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这判决相当公平合理。这事儿给咱们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家长们一定要时刻盯紧孩子,公共场所管理者也得把安全保障工作做到位,别让类似的悲剧再发生。家人们,一定要把安全问题放在心上,守护好自己和身边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