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水因美丽让人忘却了危险,夏天年轻气盛的青年们往往喜欢用直接的办法去解决炎热的问题,因此野泳也带走了不少青年人未绽开的生命,那么在公园旁游泳,该公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嘛?冠领律所分享
经调查审理后发现管理处对该江流并无经营权和管理权。公园管理人员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对游客开放游泳活动,且该管理处只负责公园安全保卫及公共秩序,器材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擅自在河道内的游泳者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放假时期小松经常去去公园游玩,在公园的南侧有一条天然形成的江流,小松总是无视该江流岸边处的禁止游泳警示牌,但最近一次的游玩并没有让他幸免于难。小松父母认为作为公园的管理部门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儿子溺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处也在公园内多处设置警示牌,但该警示牌并非基于具有管理江流的职责,实属公益行为。小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野泳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不顾一旁的警示标语,溺水而亡和该公园管理职责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公园管理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牌的意义就在于提醒大家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切莫漠视警示牌,珍爱生命,安全靠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