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辙注道德经述成·德经·民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经·民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苏辙:政烦刑重,民无所措手足,则常不畏死,虽以死惧之,无益也。

原成:若民恒且不畏死,奈可以杀惧之也?

原成:民恒,正常生活中的民众,犹言普通人。人君以好恶之心衍生的爱恨之情,闸民所居,厌民所生,则民众不畏亡矣!

若使人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苏辙:民安于政,常乐生畏死,然后执其诡异乱群者而杀之,孰敢不服哉?

原成:若民恒且是畏死,而为奇者,吾将得而杀之,夫孰敢矣!

原成:以正之邦,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者,民众过着安居乐业的自然生活,民众畏惧非正常亡身,故曰是畏死。老子曰: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知者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故曰吾将得而杀之。

常有司杀者杀。

苏辙:司杀者,天也。方世之治,而有诡异乱群之人恣行于其间,则天之所弃也。天之所弃而吾杀之,则是天杀之,而非我也。

原成: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

原成: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民众过着安居乐业的自然生活,民众怀着喜生恶死的常人心态,故曰必畏死。

“道”衍生并约束万物,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亦应接受“道”做为唯一标准。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运动必然产生结果,故曰恒有司杀者。

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断。夫代大匠断,希有不伤其手矣。

苏辙:非天之所杀,而吾自杀之,是代司杀者杀也。代大匠断,则伤其手;代司杀者杀,则及其身矣。

原成:夫伐司杀者杀,是伐大匠斲也。夫伐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

原成:伐,犹言“伐柯”,有效仿的意思。凡人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唯一标准,则称之为伐大匠斲。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自我意识亦是自然的间接产物。人做为有自我意识的自然产物,同万物一样为“道”衍生并接受“道”的约束。凡事以“道”做为唯一标准,若非,则谓之夫伐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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