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列举一个我与同事常律师2018年刚刚成功代理的案件来做说明,下图为其中一位委托人李先生的二审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河南开封李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经熟人介绍认识一个名叫陈某的人,该人称他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名片上显示的工作单位也是××银行,他极力推荐夫妇两人办××银行的信用卡,两人同意并在陈某的带领下到××银行营业部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李先生收到了一张××银行信用卡但因为额度太小一直未开通使用,张女士则根本未收到××银行的信用卡,张女士一直以为自己的信用卡没批下来。一年后夫妇两人因为买房办按揭需要提供征信记录,才发现夫妇两人名下各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已经被人消费透支而上了黑名单,夫妇两人到银行质询,但银行要求他们还款至于黑名单还要等还款后若干年才能撤销,后来夫妇两人发现经陈某办的卡都出现了这个情况,但此时陈某已经失踪。交涉无果,2017年11月夫妇两人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二人的信用卡均被挂失补办过新卡,警方已按诈骗罪对办卡人员陈某立案且已上网追逃。公安立案后,夫妇两人要求××银行在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之下先撤下黑名单以免造成更严重的不便和损失,但遭到××银行拒绝。
案件难点: 李先生和张女士办卡时被办卡人员陈某蒙骗,将预留电话和地址写成了陈某提供的地址和电话。
银行主张: 银行已经按预留地址邮寄信用卡完成发卡义务,通过预留手机号办理的补卡业务视为本人亲自办理,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办卡人承担。
我方代理要点:
1、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本案中银行上传李先生、张女士的不良信息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 李先生收到的××银行邮寄的信用卡只有一张尾号为××的卡,且因该卡的授信额度太小至今一直未开通使用;张女士从未收到过××银行的任何信用卡。
3、 ××银行未举证证明已消费的信用卡是李先生、张女士申请补办、签收、使用的。
4、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挂失补办新卡的流程存在严重的漏洞。
法院判决结果:
1、××银行撤销李先生、张女士名下涉案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2、××银行将李先生、张女士名下涉案信用卡的欠款记录清零。
律师提醒:
1、 办理信用卡首先要选风险防控好、更关注客户利益的银行,重点关注:办卡程序是否严格、遇到信用卡被盗丢失被盗刷等特殊情况银行的处理方式(比如有的银行有对挂失前24小时内甚至48小时内的财产保障计划,有的银行是挂失前所有的财产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有的银行的电子借记卡甚至挂失后24小时内的损失还是由客户自己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2、 最好去银行当面办理,防止信息泄露,以免带来不便。但若真的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请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3、 同时,希望部分银行能够真正的履行好风险防控义务,承担起金融行业应当负有的责任,切不要仅仅为了扩大当前的用户数量占有市场份额,而不顾自己的声誉,影响自己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