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的法规(5)2026-1-1

而且在此首先要说明的是,我目前只是在实践的理解中使用自由这个概念,而在这里排除了先验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后者不能经验性地预设为解释现象的根据,相反,它本身对于理性是一个问题,如同前面所揭示的那样。就是说,有一种任意仅仅是动物性的,它只能由感性的冲动来规定,亦即从病理学上来规定。但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任务,就叫作自由的任意,而一切与这种任意相关联的,不论是作为根据还是后果,都称之为实践的。因为,不仅是刺激性的东西,即直接刺激感官的东西,在规定着人的任意,而且,我们有一种能力,能通过把本身以更为间接的方式有利或有害的东西表象出来,而克服我们感性欲求能力上的那些印象;但这些对于我们的整体状况方面值得欲求的、即好和有利的东西的考虑,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所以理性也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我们什么应该是发生的,哪怕它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一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

但理性本身在它由以制定规律的这些行动中是否又是由别的方面的影响所规定的,而那在感性冲动方面被称作自由的东西在更高的和更间接地起作用的原因方面是否又会是自然,这点在实践中与我们毫不相干,我们在实践中首先只向理性求得行为的规范,而那个问题只是一个思辨性的问题,只要我们的意图是针对行为举止,我们就可以把它置于不顾。所以我们通过经验而认识到,实践的自由是自然原因之一,也就是理性在对意志作规定的原因性,而先验的自由却要求这个理性本身(就其开始一个现象序列的原因性而言)独立于感官世界的一切起规定作用的原因,就此而言先验的自由看起来是和自然律、因而和一切可能的经验相违背的,所以仍然是一个问题。但是对于理性的实践运用来说这个问题是不该提出的,所以我们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只涉及两个与纯粹理性的实践兴趣相关的问题,鉴于这两个问题,纯粹理性运用的某种法规必定是可能的,这就是:有一个上帝吗?有来世吗?先验自由的问题只涉及思辨的知识,我们完全可以在讨论实践时把它作为毫不相干的问题置之不顾,何况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已经可以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充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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