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留下北京一套房,舅舅帮还贷款却无权继承,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

近日一则消息刷屏了网络。北京丰台一男子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尚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该男子父母已经去世,尚未结婚生子、无兄弟姐妹,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经去世,唯一的亲属是舅舅。男子去世后,其舅舅一度以为可以继承外甥的遗产,于是帮忙偿还了数笔贷款。但最终,经法院判决,丰台区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其舅舅无权继承该房产。

该案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遗产继承及遗产管理人等相关问题亦引发巨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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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北京男子杨某利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15万元;次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人系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连带担保责任人系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

2016年杨某利去世,其舅舅作为其唯一亲属本以为可以继承外甥的遗产,偿还了部分贷款。为了将遗产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舅舅找到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房屋贷款连续逾期,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代偿了前述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等。后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又代偿了76374.03元,结清贷款。

此后,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丰台区民政局为前述房屋的遗产管理人。2022年4月2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遗产的遗产管理人。

案件中有几个问题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包括为何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为何民政局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什么职责?该房屋后续应如何处置?本文将依据现行的《民法典》继承编对这几个问题做简单探讨,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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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舅舅不能继承外甥的遗产

一、      为何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有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两种继承方式。如果被继承人杨某利留有有效遗嘱,那么遗产将按照遗嘱内容发生继承;本案中杨某利未留下遗嘱,只能依据法定继承来。

而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们看到,舅舅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行列。

虽然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外甥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但舅舅不能成为外甥的代位继承人。

那有没有一种方法,使得舅舅能够继承外甥的遗产呢?有。如果杨某利生前留下遗嘱,表明将其遗产赠与给舅舅,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舅舅可以通过接受遗赠的方式获取其外甥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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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何能成为遗产管理人

如前所述,杨某利未留下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且杨某利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且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即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无法发生法定继承。

那么此时,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局就是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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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什么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丰台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向杨某利舅舅、担保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偿还债务;并管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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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后续将如何处置

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该房屋作为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在偿还债务后,其剩余价值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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