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追砸运钞车案”一审宣判,押运人员因防卫过当被判缓刑 很想看看判决书,看看认定防卫,但又认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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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
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本案中运钞车是在押运钞票途中,其运钞行为受特殊保护,砸车人的行为至少危害了财产安全,按照正常的认知,运钞车被拦,第一反应是抢劫,没有人会直接往好处想。否则不会给运钞车的人员配枪。
所以押车员的开枪绝对不是滥用职权,只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制止其对运钞车的不法侵害,所以应该是无罪。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谢友林律师认为押钞员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还会说就算押运员开枪,难道就要一定把人打死?
运钞车运钞途中,有人不停的砸运钞车,谁能准确判断有无危险性?用事后了解的情况来要求事发时的行为,难为人了。既然开枪了,就无法确保击中哪个部位,如果是瞄着心脏开枪,可能反而打不中。
大家得知道指哪打哪的神枪手只存在于抗日神剧中吧,再从押运员配备的枪支看,押钞员应该是无罪,为什么?
因押运员所配备的枪支是霰弹枪,套用三炮在《高效的单兵武器霰弹枪》中的一句话:
它是现代武器中发射命中比最高的轻便武器。
押运员的开枪环境一般会在城市内,如果采用其他的枪,流弹的伤害是很可怕的,但是霰弹枪大家通常认为50米外杀伤力就很小了,在穿透障碍物的能力也小得多,哪怕是独头弹。
这种霰弹枪在近距离内一枪开出去,子弹分布大,其实不管瞄哪里,结果估计都差不多,总有一个子弹会命中目标,是一种很好的防卫武器。
这个案件依法不应该判有罪,但是社会常理不能一点事情都没有,所以缓刑3年,但是作为押运员就有点倒霉了,有案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