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增强党员干部勤政意识,预防违纪违规问题的有效途径,针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廉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有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现实情况,诫勉谈话制度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积极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在实施诫勉谈话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尺度和温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存在偏差。诫勉谈话不同于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同于一般性的谈心谈话,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严肃性,在实践操作中,有的把诫勉谈话当做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认为诫勉的问题都是“小问题”,不必“小题大做”,甚至把诫勉当成“拉家常”,谈话内容浮于表面、简单肤浅,剖析问题不深不透,简单地“为谈而谈”,流于形式,没有起到警示防范作用。
二是偏离诫勉目的。有的怕得罪人,不愿揭“伤疤”,把诫勉谈话当成替代党纪政务处分的一种方式,对诫勉对象的错误思想行为迁就照顾、放任自流,不能准确给予定性量纪,降低了处置标准。有的将诫勉谈话作为推动工作的方式手段,简单地把诫勉当成一种万能工具,只要推动工作有问题,就不分青红皂白进行诫勉,只要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问责,就不分情形不按程序坚决执行落实,拔高了处理档次,没有真正发挥诫勉的教育感召效应。
三是跟踪问效缺位。开展诫勉谈话,往往将重心放在前半篇问责,虽然解决了“与谁谈、谈什么、怎么谈”,但却忽视了“改什么、怎么改、改没有”的问题,存在一谈了之的情况,简单地把诫勉谈话作为处理处分的“终点”,而不是教育警示的“起点”,甚至将诫勉谈话演变为告知结果的程序,对干部的思想有没有受到触动,痼疾有没有彻底清除漠不关心,造成诫勉后的跟踪问效出现缺位。
建议:一是精准运用谈话方式。要结合诫勉对象的职务层级、问题性质、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是否需要采取提醒性约谈或警示性诫勉,要突出早介入、早教育,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诫勉对象的行为回归到党纪国法要求的范围内。二是规范谈话工作程序。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对照诫勉的13种情形,找准问题关键,做到准确客观地定性处理,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谈话。三是巩固提高谈话成效。扎实做好谈话后的“下半篇文章”,既要强调“诫”的严肃,也要注重“勉”的关怀,及时消除诫勉对象的思想顾虑,将跟踪回访与教育帮促相结合,把是否达到教育警示作用作为衡量谈话效果的标尺,结合考核考察、巡察检查等工作,看诫勉对象思想灵魂是否受到触动,改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问题表现是否及时纠正,群众评价是否满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