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说做事儿的时候别去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想想也是,从经济学上面来说,谁会去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
hmmm,这时要看你说的是古典经济学还是行为经济学.行为经济学不同于主流经济学,它用“社会人”假设取代了“理性人”假设,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不仅在乎经济利益,而且在乎公平、正义、尊严等社会情感。
2002年和2017年,行为经济学家两次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说明行为经济学逐渐得到了主流经济学界的认可。
哈佛大学的哈特教授认为,契约是一种“参照点”(reference point)。
签约之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得到了契约当初规定的权利或利益,或者说他得到了公平对待,那么他就会按照契约的实质精神,好好配合对方履行契约;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契约当初规定的权利或利益,或者说没有得到公平对待,那么他就会采取一些“投机”(shade)行为,包括背后捣乱、推卸责任、敷衍了事甚至报复对方。报复是所有投机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行为经济学认为,让对方遭受损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自己的心理损失。也就是说,“损人”某种程度上是“利己”的。
曾经有一个调研项目是调研中国烟草公司的。
云南是中国最大的烟草种植基地。由于烟草种植必须连片,所以政府会指定某个地区的烟农与烟草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将烤烟以合同价卖给烟草公司,这就是流行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有一年烟草歉收了,烟草供不应求,按说烟草的收购价格应该更高才对,但当年的合同价明显低于上一年的收购价,而且烟草公司不同意提价。烟农觉得很不公平,但又只能把烤烟卖给烟草公司,因为烟草收购是垄断的。于是,烟农在烘烤烟叶时,故意将一些烟叶烤焦。烟农这样做并不会增加自己的收入,但这是烟农对烟草公司表达愤怒的一种方式。又有一年,烟草丰收了,烟草供过于求,本来应该降价,但是当年的合同价明显高于去年的价格。此时,烟草公司希望降价,但是烟农不同意。于是,烟草公司很不满意,故意拖延付款时间。
从参照点理论看来,当事人并不是机械地履行契约,而是根据自己的心理感受来决定履约的方式,并影响履约的结果。如果说,主流经济学将契约看作一根“绳子”,用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那么行为经济学则将契约看作一把“尺子”,用来衡量当事人的公平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