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没有实权。
联合国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联大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只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重要的问题包括: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③接纳新会员国;④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国际条约的通过并不在此列。对非重要事项的决议联合国大会采取简单多数通过。
联合国大会作出的决议没有拘束力。联合国宪章并未授权大会对任何外部事务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联合国大会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联合国大会作出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联合国宪章》仅授权联合国大会就其内部行政、财政事务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如接纳新会员国、开除会员国和停止会员国权利的行使、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设定辅助机关、对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联合国大会的最高领导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大会成员表决制度,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