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许先生因购房需要向银行贷款了392万,后来,开发商破产,楼盘烂尾。自2019年10月起,许先生未能按约偿还房贷,银行将许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许先生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判决许先生清偿剩余的贷款本息。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到了二审,没想到结果来了个大反转。二审法院认为,因开发商破产,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许先生的购房目的未能实现,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也应当被解除,所以许先生不用向银行偿还剩余房贷。
这个案子,二审法院的判决突破了以往的司法实践。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开发商不能交楼,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与银行无关。举个例子,你想从张三处购买一部手机,但手上没有钱,于是你向你的朋友李四借钱。后来,张三不给你手机,你想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四偿还借款。这样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你和张三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你和李四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张三不给你手机,你可以起诉张三向你交付手机,但你欠李四的钱,该还还是得还。
二审法院判决的内在逻辑,是不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看成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是认为,贷款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按照从合同的从属性原理,作为从合同的贷款合同也应当被解除。
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说,一边是楼盘烂尾了,收不到楼,另一边又要清偿高额的房贷,确实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这次与以往不同的判决,也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