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总算告一段落了。压在心底的那块石头,暂时也可以放下了。
2023年一年,去劳动仲裁、去法院立案,先后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重审。重审的判决结果,虽不能令我十分满意,但是对我这一年的东奔西跑也总算是一个告慰。
2023年6月21日,睢阳法院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我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就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是,他不知道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第六条规定【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是提供了法官根本就不采纳。
❶ 在2023年6月21日的庭审现场,我曾上交了一个U盘,那里面不仅有我和对方的电话录音,还有我辛辛苦苦整理的资料、工资单等等,可是一审的主审法官,并没有选择当场打开,而是直接就拿在了手里,直到庭审结束。
❷ 睢阳法院录音(23-05-25)6
(1)
我说:“一般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都有经营范围,它如果超出这个经营范围,没有能力,说有这个能力,这应属于欺骗。”
王厅长说:“那欺骗不欺骗有职能部门监管,那不是你管嘞,你只管提建议、来职能部门反映。”
我接着问:“我给谁反映?”
王厅长答:“①你愿给谁反映给谁反映,你该给谁反映给谁反映。②你给俺反映,俺也没法说他。你给俺说管啥用,俺也没有职权制裁他。③你咋没听懂这意思,不归咱管。咱神小,管不住天空的事。④咱没这个职权,你合适你就干。⑤如果真是像你说那刑事犯罪的,你向公安局告。”
(2)
贾厅长说:“…这不是我问的事,这个案件不是俺提供解决问题的,你该上哪告上哪告,知道不?”
这是我在2023年05月25日,也就是在开庭审理之前与主审法官谈话的部分内容。
你们可以看看,他们所说的话 ——
❶ 你愿给谁反映给谁反映,你该给谁反映给谁反映。你给俺反映,俺也没法说他。你给俺说管啥用,俺也没有职权制裁他。
❷ 咱神小,管不住天空的事。咱没这个职权,你合适你就干。
❸ “…这不是我问的事,这个案件不是俺提供解决问题的,你该上哪告上哪告,知道不?”
公司在招聘的时候,说的是去铁路上上班,签了协议之后却把我们安排到北京一家与铁路毫不靠边的保安公司,难道这不是欺骗?
民事欺诈如何处理?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无效,可以据此要求欺诈方赔偿损失。
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是不包含劳务派遣业务的,可是他们却从事劳务派遣,请问这算不算欺骗?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❶民事责任:合同无效
(1)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证后才能开展业务。
行政责任
从事无证派遣的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无证派遣的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且给该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公司还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认定为劳动关系。
有了这两点既定事实,你还能说我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吗?
不是我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而是我提交的证据不看,说的话不听。
重审判决内容 : ——
❶ 河南程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注销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❷ 河南程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同样的材料,不同的法官审理的结果也是截然相反。
对于重审的结果是我意料之中的事,虽不敢说十分满意,但也算令人欣慰。
由于对方的赔偿金我还没有收到,对于一审法官的过错,我先给他记下了。
等到一切真相大白的时候,到那时我再去好好找他们谈谈,让他们对他们的所作所为给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如若不然,我只好继续向有关部门逐级反映,希望可以早一点把这些害群之马早一点清理出去,还司法部门一个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