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理由是,我认为他们的抽签过程确实是不公平的。那个人退出之后,其他人没有得到他正面积极的肯定,就进行了这个流程,我自己觉得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也是一个理由,让我觉得他们是有问题的,不能这么轻松就把他们判无罪了。
这也是一个我觉得有意思的地方,这个书里并没有写清楚,他在反悔之后,在别人帮他抽签之前、之时,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反应。他是沉默也好,他表示了我不反对也好,他有没有清晰地表明我不反对的是什么等等,这个其实是有一些事实层面的不清楚的。
所以在这个判词里面也有人说,这个东西已经没有办法查证了,特别是在审问最后一个人的时候,前四个幸存者都已经被行刑了,就剩这一个人而且又隔了那么多年,这个事实已经没有办法调查了。所以在事实不清的时候,有人的观点认为:我们应该疑点立意归于被告。我们要认为,这个被告得到了一个清晰明确的认可,是可以代理这个人去抽签的,这个人对于抽签的流程和结果没有任何异议,这是非常清晰地表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