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张明楷老师讲座时候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交通事故以后,肇事人通知家属救助患者,那么是不是算逃逸?目前的法律规定是算逃逸,但是张老师的意思是不算逃逸。因为其通知家属救助,其实也是在进到防止受害人进一步加深伤害的作用。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事情的本身,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人自己逃逸了,不敢承担或者面对自己所受到责任而又进而反悔通知家属去救助被撞人的话。其实在主观上是有一定恶性的,首先它是逃避了一定的责任,那么如果法律鼓励这种行为的话,势必是会有瑕疵的。
而张老师的观点是。这种肇事人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当你犯了罪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逃逸,这是未尝不可的。
我不同意张老师的观点,我觉得主流的观点是比较适合的,而且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因为当一个人没有勇气去亲自承担罪责的时候。如果我们放任他这种行为,那势必会对社会造成一种逃避责任的倾向。因此法律目前也没有接受张老师的观点。但是如果在法考的时候,往往是以张老师明凯和陈兴良的观点,作为答题的要点,这个就又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 我觉得对于考生来说应该以主流观点,作为测试的答案依据,而不是因为一个权威的观点来判断它的正确与否。因为刑法是大家的刑法,而并不是某个权威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