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元年(公元209年),陈胜吴广在蕲县大泽乡(今安徽省宿州市境内)率领九百名戍卒发动了反抗秦朝的起义,打响了秦末大起义的第一枪,解开了秦帝国灭亡序幕。
关于这次起义的原因,《史记·陈涉世家》中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 ” 陈胜吴广带领九百名戍守边疆的戍卒因为路逢大雨无法行进而未能按期到达,而秦朝规定迟到便要斩首,因此他们才拼死一搏选择起义。
但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却似乎找到与《史记》记载冲突的记录。
出土秦简中的《徭律》记载:”……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 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即是说迟到三至五天警告,六天以上罚款,而且遇到大雨的话本次徭役便会取消。
许多人以此为据批评《史记》以及司马迁篡改历史抹黑秦朝,并主张秦朝法律并不严苛,陈胜吴广的暴动实际上是一场蓄谋已久的阴谋。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纵观《徭律》的内容可以发现,这其中所有规定均为进行建筑工程等体力劳动人员的要求,没有提及从事边境守卫的戍卒。因此可见此《徭律》中的徭应该是狭义范围内的徭役,即专门针对征发用以从事体力劳动的苦力们的规定,对于戍卒应当另有要求。
事实也正是如此。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杂抄》中,有一条明确记载摘抄自《戍律》,内容也是针对戍卫人员,可见秦律中有《戍律》的存在。
虽然后续出土的一些秦简中也有零星关于《戍律》的记载,但其中尚未发现对于戍卒迟到的相关惩罚,只能根据一些资料进行推论。
《尉缭子·兵令下》中曾写道:“……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意思是士兵守边期满但没有等待前来接替的人先行离开,就视作逃兵而斩首,家人如果知情则同罪,不知情可免罚。
该书的作者尉缭曾在秦国担任国尉(相当于汉代的太尉),深受秦始皇信任,史书记载秦始皇对他的建议一律采纳,因此该书的内容很有可能在秦朝法律中体现出来,如此则可以印证《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说法。
因此睡虎地秦简并不能推翻《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说法,目前的证据还是支持”失期,法皆斩“一说。
而且即便《徭律》中的规定也不能说是宽松。
首先上面规定的下雨免役是指施工地点下雨,而非服役人员路上遇到的雨,即便是路上洪水泛滥,只要施工地点晴空万里,那么依旧会判处服役人员迟到。
再者关于迟到的罚金,根据岳麓秦简的记载换算,“一盾”大约是三分之二金,“一甲”则要大约二金以上。
根据史书的记载,当年五百金就足以让吕不韦到秦国买通关系说服华阳夫人,足以让秦始皇的父亲嬴异人在邯郸结交达官显贵,足以在赵国全城追杀公子异人时买通城门守卫。
如此巨款,别说是它的五百分之一,即便千分之一恐怕都是普通百姓无力支付的。